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实行末尾淘汰制,即员工业绩最低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卖出更多的房子,对房屋销售人员实行了“销售人员末尾淘汰制”,规定每月将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将会被淘汰,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鑫在近一个月里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卖房但结果仅卖出了1套房子,远远落后于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决定按照末尾淘汰制和小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末尾淘汰制能成为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更要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对于该房地产公司实行的末尾淘汰制,不管员工平时的表现怎么样,只以业绩作为唯一的依据。单单凭借末尾淘汰制就解除和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应属无效。因为被淘汰的员工(以小鑫为例),仅是业绩比别人低,并没有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不服从公司的人员、工作安排的情形,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律师说法
综上所述,末尾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适用公平原则。不能只顾公司利益而不顾员工的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