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详细描写了“多”在《韩非子》一书中的句法分布,井结合“多”在先秦其他典籍中的使用情况,总结“多”的词类归属和句法特征;在此基础上归纳分析“多”的义项分合。
本文考察《韩非子》一书中“多”的句法和语义特征。
从语义上看,“多”主要表数量大,是典型的性质形容词;在现代汉语中,“多”不能自由做定语,除了少数固定词语外,必须受“很”、“这么”等修饰之后才能做定语;可以做谓语、状语和补语。
“多”在《韩非子》一书中共出现142次。其分布情况可以概括为四种类型(以下用NP表示体词性成分,用VP表示谓词性成分):
一、NP+多;
二、(NP)+多+VP;
三、(NP1)+多+NP2;
四、VP十多;多+VP;
下面分类描写“多”在以上四种格式中的句法功能及其语义特征。
一、NP+多
(一)处在此位置上的“多”充当谓语,指明主语具有“数量大”的特征。例如:
(1)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有度第六)注1
(2)治世使人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小人少而君子多。(安危第二十五)
(3)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五蠹第四十九)
(二)在由“多”作谓语的句子中,充当主语的成分包括:
1.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如“功”“刑”“君子”“徭役”“海水”“天下之刖者”等;
2.自指的谓词性成分,如“入”“爱”:
(4)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少,乃可谓功。(南面第十八)
(5)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3.转指的谓词性成分,如“征”(指所征的赋税等)、“其蔽”(指为犯有大的过错的人掩饰的人)。下面—例中处在主语位置上的“费神”当分析为定中结构做主语:
(6)苟极尽,则费神多。(解老第二十)
(三)“多”充当谓语时,可以受“太”“甚”“至”“愈”“不”等副词修饰。例如:
(7)以肉去蚁,蚁愈多;以鱼驱蝇,蝇愈至。(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8)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者,圣王之禁也。(《管子·法禁》)
(9)虽然,其为人太多,其自为太少。(《庄子》)
句末可以有句尾语气词“也”、“矣”:
(10)韩宣子曰:“吾马菽粟多矣,甚臞,何也?寡人患之。”(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11)景公曰:“何故?”对曰:“刑多也。”(难二第三十七)
(12)君子多乎哉?不多也。(《论语·子罕》)
例(11)由“多”充当谓语的主谓结构处在判断谓语的位置上;判断主语没有出现;“也”表示对“刑多”这一客观事实的判断或确认。
(四)如果“多”不与其他语法成分共现而以光杆形式出现在谓语的位置上,那么在结构格式上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NP+多”造成的主谓结构与“者”结合发生转指。例如:
(13)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八奸第九)
(14)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守道第二十六)
2.“NP+多”造成的主谓结构用于对偶结构中,例如:
(15)众人多而圣人寡,寡之不胜众,数也。(解老第二十)
(16)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显学第五十)
3.“NP+多”造成的主谓结构用于连贯结构中。例如:
(17)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内储说下六微第三十一)
(18)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备内第十七)
4.“NP+多”造成的主谓结构作为一个句法成分被包孕在更大的结构中。例如:
(19)入多,皆人为也。(难二第三十七)
(20)入多之为窕货也,未可远行也。(唯二第三十七)
上二例中,“入多”为主谓结构充当主语。
(五)“多”充当谓语有时表示状态的变化,有“增多”的意味。例如:
(21)积德而后神静,神静而后和多。和多而后计得,计得而后能御万物。(解老第二十)
《韩非子》一书中“多”充当谓语的用例为59例。
二、(NP)+多+VP
(一)该格式中NP与VP之间构成主谓关系。例如:
(22)奸起,则上侵弱君;祸至,则民人多伤。(解老第二十)
(23)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贵。(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
如果VP为光杆动词,则“多”在语义上均指向主语,如例(22)中“多”在语义上指向“人”;如果VP为复杂形式,“多”在语义指向上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指向主语,例如:
(24)而吏不以为事,牛马甚多入人田中。(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25)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26)今世举学者多似此类。(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
(27)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其二“多”在语义上指向宾语,例如:
(28)道譬诸若水,溺者多饮之即死,渴者适饮之即生。(解老第二十)
上例中,“多”在语义上指向宾语”之”(指代“水”):
(二)该格式中处在主语位置上的NP可以省略或隐含,从而造成变体形式“多+VP”;例如:
(29)且夫世之愚学,皆不知治乱之情,讘䛟多诵先古之书,以乱当世之治。(奸劫弑臣第十四)
(30)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解老第二十)
(31)有欲矜以智能,则为之举异事之同类者,多为之地,使之资说于我,而佯不知也以资其智。(说难第十二)
(32)是臣仇而明不能烛,多假之资,自以为贤而不戒。(难三第三十八)
例(29)中,“多”在语义上指向宾语“先古之书”;例(30)中,“多”在语义上指向“大器”;例(31)中,“多”在语义上指向远宾语“地”;例(32)中,“多”在语义上指向远宾语“资”。
(三)有些情况下VP的词性不易确定,因而出现歧义。例如:
(33)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五蠹第四十九)
上例中,“民多疾病”可以理解为民生多种疾病,“多”在语义上指向“疾病”;也可理解为很多民众生病,“多”在语义上指向主语“民”。考察“疾病”在先秦文献中的用例,以动词用法为主,例如:
(34)人采食之,伤人,人多疾病而不止,民乃恐殆。(《管子·度地》)
(35)子疾病,子路请祷。(《论语·述而》)
(36)公疾病,求医于秦。(《左传·成公十年》)
“疾病”表示指称时一般做动词“有”“无”或“已”的宾语:
(37)君有疾病,请二三子盟。(《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38)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孟子·梁惠王下》)
由此我们认为“民多疾病”意思是很多民众生病,“多”在语义上指向主语“民”。
《韩非子》一书中“多”处在“(NP)+多+VP”格式中的用例为28例。
三、(NP1)+多+NP2
“(NP1)+多+NP2”包括“NP1+多+NP2”及其变体“多+NP2”两种形式。这是一个同形异构格式,其中有“多”作为动词表示“使多;增加”和“称赞”两种情况,“多”与“NP2”之间构成述宾关系,下面先讨论这类意义上的“多”。
(一)“NP1+多+NP2”中“多”为动词,意思是“使……多”,即NP1使NP2具有数量大的属性:
(39)王其趣发信臣,多其车,重其币,以奉韩。(十过第十)
下例中“多”似乎可以理解为“增加”,即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多,不过从“多”在先秦汉语中的使用情况看,还是解释为“使多”更合理:
(40)使周、卫缓其从衡之计,而严其境内之治,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尽其地力以多其积,致其民死以坚其城守。(五蠹第四十九)
《韩非子》一书中动词“多”表“使多”义的用例为3例。
(二)“NP1+多+NP2”中“多”为动词,意思是“称赞”、“夸耀”:
(41)其心有高也,而实不能及,说者为之举其过而见其恶而多其不行也。(说唯第十二)
(42)吾所少而去也,而世主之所多而求也。(奸劫弑臣第十四)
下例中“多”或解为“看重”,不确,仍当解为“称赞”:
(43)人主多无用之辩,而少无易之言,此所以乱也。(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
《韩非子》一书中动词“多”表“称赞”义的用例为9例。
(三)形容词“多”用于比较句中,如果比较对象不使用介词“于”引介,形式上也是“NP1+多+NP2”:
(44)今徐子力多臣,臣不以自代,恐他人言之而为罪也。(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该例中,“多”是谓语,指明“力”具有“数量大”这一属性。
《韩非子》一书中“多”用于表比较的“(NP1)+多+NP2”格式做谓语的用例为1例。
(四)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多”还有31例出现于“(NP1)+多+NP2”格式中。先看下面的例句:
(45)民人用之,其身多殃;主上用之,其国危亡。(扬权第八)
(46)因召市吏而诮之曰:市门之外何多牛屎?(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上面两例中,NP1与NP2之间具有领属关系或处所与存在物的关系;“多”在语义上指向NP2。当“NP1+多+NP2”的NP1省略或隐含时,“多+NP2”作为一个结构体,可以做谓语、宾语、定语,也可以与“所以”、“者”组合构成转指。例如:
(47)子产之治,不亦多事乎?(难三第三十八)
(48)大臣之门,惟恐多人。(扬权第八)
(49)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必无兽;以诈遇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难一第三十六)
(50)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八说第四十七)·
(51)今王两用之,其多力者树其党,寡力者借外权。(说林上第二十二)
(52)鄙谚曰:长袖善舞,多钱善贾。此言多资之易为工也。(五蠹第四十九)
例(49)中“多兽”充当动词“取”的宾语;例(50)中,“多事”与“寡事”平行,均处在定语的位置上;同样,例(51)中,“多力”与“寡力”平行,均与“者”组合,分别指称具有“多力”和“寡力”两种特征的人;例(52)中,“多钱”充当假设分句,“多资”做定语,其主语泛指,故隐含。
四、VP+多;多+VP
这是形容词“多”处在主语或宾语位置上造成的格式。“多”做主语只有1例:
(53)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有度第六)
此例中“多”发生转指,相当于“多者”。
“多”充当宾语时,谓语动词包括“为”“以为”“知”“议”“无”等:
(54)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五蠹第四十九)
(55)夫刑当无多,不当无少。(难二第三十七)
处在宾语位置上的“多”仍然保留了形容词的性质,下例中“多”做介词“以”的宾语,可以受程度副词“太”的修饰:
(56)无以不当闻,而以太多说,无术之患也。(难二第三十七)
下例中“多”或解为“功效”:
(57)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八经第四十八)
王先慎《集解》:“多,犹胜也,贤也。”按:“行参以谋多”意为通过多方征询意见而获得更多的关于臣下的实情,即对臣下的能力和业绩有充分的了解,故此“多”仍是数量大的意思。
《韩非子》一书中形容词“多”做宾语的用例为11例。
五、“多”的句法功能和语义特点
以上分四种情况描写了“多”在《韩非子》中的句法分布。一类“NP+多”格式中的“多”为形容词,其句法功能为充当谓语;二类“(NP1)+多+NP2”格式中,用于比较句的1例“多”与一类中“多”词性和语义具有同一性;而作为动词表示“使多”和“称赞,夸耀”二义的“多”与形容词“多”在语义和句法上不具有同一性,是通过词义构词形成的两个词。
(一)二类“(NP)+多+VP”格式中的“多”情况比较复杂一些,下面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多”在语义上指向宾语,则“多”应分析为形容词作状语,如例(28);又如:
(58)且夫世之愚学,皆不知治乱之情,讘䛟多诵先古之书,以乱当世之治。(奸劫弑臣第十四)
下列各例中的“多”在语义上指向动词,其句法功能亦为充当状语:
(59)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饰邪第十九)
(60)众人之用神也躁,躁则多费,多费之谓侈。(解老第二十)
(61)名为多与之,其实少,虽无臞,亦不可得也。(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下例中的“多”在语义上指向双宾语中的远宾语:
(62)有欲矜以智能,则为之举异事之同类者,多为之地,使之资说于我,而佯不知也以资其智。(说难第十二)
“为之地”是为动双宾语结构,意思是为他提供依据,“多”作状语,在语义上指向“地”。
当“多”在语义上指向主语时,学者对其句法功能和语义有不同的看法。《马氏文通》将这类“多”归人约指代字,其句法功能为在“NP+多+VP”格式中做主语,NP居偏次,与“多”存在分母与分子的关系,下面是《马氏文通》对两个实例的分析:
《史·平准书》:“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多”者,指商贾中有多人也。韩《送杨少尹序》:“道路观者,多叹息泣下,共言其贤。”“多”者,观者中不止一人也。
我们认为马氏的观点不妥,一个很明显的证据是处在该位置上的“多”可以受状语修饰,如例(24)中,“多”受表程度的“甚”修饰;例(23)中NP与“多”之间有表类同的副词“亦”隔开,因而也不能将“NP十多”分析为偏正关系。
杨树达先生的《词诠》将“NP+多+VP”格式中的“多”区别为表数副词和代名副词两类,表数副词一类的“多”“系于动词”,即作状语修饰动词;代名副词一类的“多”“系表名词之数”,如“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史记·秦本纪》)杨树达先生认为“此谓鸟兽之多数驯服。”这样看来,杨先生对此类“多”句法功能的认识与《马氏文通》大致相同。
有的论著将部分“NP+多+VP”格式中的“多”处理为副词作状语,并依据不同的上下文确定其意义,如《简明古汉语字典》(张永言先生等编著)为“多”立义项“大都;往往”,举例为“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我们认为这是用翻译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如果我们承认“鸟兽多驯服”中的“多”与“牛马甚多入人田中”中的“多”具有同一性,而在“牛马甚多入人田中”中我们无法将“多”分析为副词,表示“大都、往往”的意思,那么,认为“鸟兽多驯服”中的“多”相当于“大都”的看法就难以成立。
就“NP+多+VP”格式所表达的语义内容而言,可以假设两种可能的分析思路:一是着眼于“多”与NP之间的语义关系,那么“多”用于指称NP中的部分,此时“多”的语义结构中蕴含的数量特征凸显出来。数量词一般具有称代功能;这也正是《马氏文通》认为“多”有约指代字用法和杨树达先生将此种用法的“多”归入代名副词的原因。二是考虑“多”对VP的陈述关系,直接将“多”看做动词,而把VP看做指称化的谓词性成分,“NP+多+VP”相当于“NP+多+VP者”,举例来说,“世人多不言国法而言从横(忠孝第五十一)”相当于“世人多不言国法而言从横者”,这样可以把“NP+多+VP”格式与第三类“(NP1)+多+NP2”格式统一起来进行处理。如下例:
(63)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二柄第七)
“多轻死”与“多饿人”处在平行的句法位置上,可以作相同的分析。
我们认为,当“NP+多十VP”格式中的“多”在语义上指向主语时,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多”可以受程度副词修饰;二是NP多为表泛指的名词,如“人”、“民人”、“牛马”等。基于这两点认识,《马氏文通》和杨树达先生的意见有可取之处,不过我们不能同意把这种用法的“多”独立为一类,即我们倾向于把“多”仍然处理为形容词,这样可以解释“多”受程度副词修饰的现象;同时对“多”的句法地位的分析我们也不接受马、杨的看法,我们觉得将NP分析为全句主语,把“多”分析为小主语可能更为合理,这样可以解释为什么在NP和多之间可以插入别的成分。关于第二种分析方案,当VP为具体的行为动词时遇到困难,如把下例中的VP分析为指称化的谓词性成分似乎不能成立:
(64)今世之学士语治者,多曰:与贫穷地以实无资。(显学第五十)
(二)第三类“(NP1)+多+NP2”格式中“多”与NP2的句法关系有两种分析,一是看做定中关系,二是分析为述宾关系。我们注意到先秦文献中有下面的用例:
(65)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左传·桓公三年》)
(66)文公为卫之多患也,先适齐。(《左传·闵公二年》)
(67)以国之多难,未女恤也。(《左传·哀公二十七年》)
上述各例中,“NP1+多+NP2”格式使用连词“之”构成自指性的主之谓结构,表明“多+NP2”充当谓语陈述主语NP1。
那么“多+NP2”作为一个结构体,其表述功能是否是由“多”承担的呢?亦即能否将“多+NP2”分析为述宾结构?从“多+NP2”在《韩非子》一书中使用的情况来看,做谓语是其主要功能;我们由一些实际用例可以找出“多+NP2”作为述宾结构所具有的特征。
“多+NP2”可以带上由介词“于”引出的比较项,例如:
(68)今有多力于臣者,愿进之。(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从结构层次上分析,此例中“多力于臣”与“者”组合,其中“多力”直接用作谓语,而且“多力于臣”是表比较的格式。
“多+NP2”有作动词“恐”的宾语的用例,如例(48);检查“恐”在《韩非子》和先秦其他文献中带宾语的情况,我们发现“恐”在表示“恐怕”、“担心”义时所带宾语全部为谓词性成分,包括主之谓结构注2;当“恐”带上体词性成分作宾语时,一定表示“使……恐惧”的意思。略举数例如下:
(69)粮食匮,财力尽,士大夫羸病,吾恐不能守矣!(十过第十)
(70)堂溪公每见而出,昭侯必独卧,惟恐梦言泄于妻妾。(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
(71)申子欲言之君,而恐君之疑己外市也,不则恐恶于赵。(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72)明为己者必利,不为己者必死,以恐其群臣百姓而行其私。(八奸第九)
由上面的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多+NP2”应看做述宾结构,而不分析为体词性的偏正结构。这样,我们可以考虑为“多”建立一个动词义项,该义项含有“有”和“数量大”两个语义特征。动词“多”在句法上表现出作格动词的性质注3,“多”处在“多+NP2”和“NP2+多”两种句法格式中,“多”与“NP2”之间的语义关系并不发生变化:
(73)贵臣者,爵尊而官大也;重臣者,言听而力多者也。(八说第四十七)
(74)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饬令第五十三)
比较例(73)与例(74),“多力”与“力多”虽然句法构造不同,但是“多”与“力”之间的语义并不改变。
“多+NP2”构成定中结构,在《韩非子》中共有3例:
(75)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必无兽;以诈遇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难一第三十六)
(76)晏子之贵踊,非其诚也,欲便辞以止多刑也。(难二第三十七)
(77)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实异也。(五蠹第四十九)
有时NP2的词性不易确定,例如:
(78)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饬令第五十三)
“言”在《韩非子》中有动词“谈论”和名词“言语”、“言论”两个义项,此例中“多”在语义上指向“言”;“多言”与下例“言多”两个结构体中,“多”与“言”的语义关系相同:
(79)其身体则可,其言多而不辩,何也?(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
因此我们认为“言”为名词,“多言”应分析为述宾结构。
通过以上讨论,“多”在《韩非子》一书中的使用情况可以归纳为四个义项:A.形容词,指数量大;B.动词,有很多;C.动词,使多;D.动词,称赞,夸耀。义项A的“多”主要句法功能为做谓语(占该义项全部用例的45%)、定语(占该义项全部用例的24%)和状语(占该义项全部用例的21%);“多”做主宾语的用例仅占该义项全部用例的10%。义项B,义项C和义项D的“多”用作谓语,而且一般需要带宾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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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启天.增订韩非子校释.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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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非子校注》编写组.韩非子校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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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力主编.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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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姚振武.现代汉语的“N的V”与上古汉语的“N之V”.语文研究,1995(2/3)
11 易福成.《孙子兵法》谓词句法和语义研究:[学位论文].北京:北京大学中文系,1999
12 张永言等.简明古汉语字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注1 凡《韩非子》中的例句,只标注篇名和篇次,且篇名上不加书名号。
注2 关于“主之谓结构”表示自指的论述,请参看朱德熙1983.姚振武1995,宋绍年1998。
注3 关于作格动词,请参看易福成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