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破散的家庭来说,要经历感情的破裂到财产的分割,从子女的抚养探视到离婚后的抚养费用,随着孩子的长大,在他们生活学习需要的费用也随之变化,因此如何给付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抚养费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大纠纷。
案件简介
张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现年9周岁。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抚养孩子,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但自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张某生活,为保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由张某继续抚养孩子为宜。张某称自2011年5月份后,王某再未给付过孩子抚养费,要求王某按照2010年9月19日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由王某给付自2011年5月份开始的孩子抚养费。王某称签订协议后一直按照协议给付孩子抚养费直到2013年2月份,之后没有给付过孩子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由王某自2011年5月份开始给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张某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由王某每月给付其月工资的30%,但是张某并未提供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某的月工资情况,故依据双方签订协议当月王某给付抚养费数额,综合期间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王某给付孩子抚养费数额认定为每月600元。2015年1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孩子抚养费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由王某给付其月工资的30%。且张某称需要王某一次性给付孩子至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并从张某应给付王某的房屋折价款中直接扣除。
案件结果
一:张某乙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离婚前的孩子抚养费,2011年5月至2015年9月共计34365元,2015年10月至判决生效当月按照每月953元给付
二:婚生女儿王某甲由张某抚养,王某自判决书生效后下个月开始每月10日前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时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应如何给付孩子抚养费。关于王某应如何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诉人张某称因双方签订了协议,故应按王某月工资的30%给付离婚后的抚养费。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婚内财产约定书”,未对离婚后的事项进行约定。故该约定书只适用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不能适用于双方离婚之后是正确的。且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因此,张某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应适用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后,张某乙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参照当地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花费和王某的工资收入,由张某乙每月给付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时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应如何给付孩子抚养费。关于王某应如何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诉人张某称因双方签订了协议,故应按王某月工资的30%给付离婚后的抚养费。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婚内财产约定书”,未对离婚后的事项进行约定。故该约定书只适用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不能适用于双方离婚之后是正确的。且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因此,张某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应适用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后,张某乙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参照当地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花费和王某的工资收入,由张某乙每月给付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思考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该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年收入的比列莱确定,如果确定一方无收入也无稳定的工作,可以用财产来折抵抚养费,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无论哪一方都不能以没有经济来源作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仍然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可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