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目前马蓉已经被限制出境,她本人及其母亲涉嫌私刻公章罪”。那么从法律角度应当如何解读该起事件呢?
私刻公章罪,只是生活用语,法律术语是伪造印章罪
一、伪造印章罪的定义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据报道,本案中,马蓉及其母亲涉嫌私刻公章,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据新闻报道,本案中,马蓉和其母亲涉嫌有该行为,一般来说,警方应当是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马蓉及其母亲确实实施了私刻公章的行为,才会实施抓捕。
所谓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很明显,马蓉及其母亲刻公章的行为并没有得到王宝强或相关有权主体的授权,如果已经授权,就不会出现宋喆偷偷将王宝强公司的存款、财产等大都转移完毕,但王宝强仍蒙在鼓里的尴尬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很明显,马蓉及其母亲,均已年满16周岁,无精神异常状况,据新闻报道,前段时间马蓉母亲与宋喆父亲还去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从其中也可看出,马蓉及其母亲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从新闻报道的各种情况可知,马蓉明知其无权私刻相应的公章,仍然私刻公章。且据新闻报道,马蓉母亲与宋喆父亲通过假结婚、离婚等手续,转移原本属于王宝强公司的财产,可知马蓉及其母亲为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蓄谋已久,具有主观故意。
综上,马蓉及其母亲极有可能构成伪造印章罪。
三、马蓉及其母亲为何会被限制出境?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可见,马蓉及其母亲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伪造印章罪,故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