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则由肇事方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向受害者支付医药费等赔偿款。那么宠物狗被车撞伤,肇事方应当向狗主人支付医药费的赔偿款吗?应该支付多少赔偿款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2017年5月20日,李某在小区遛狗时,张某驾驶机动车从南向被驶来,将宠物狗撞伤。李某遂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三万余元,李某认为张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与张某协商未果,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
李某是宠物狗的主人,其在遛狗时并未将自己的宠物狗用绳子拴住。李某未按规定将宠物狗拴住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自己当时的驾驶速度并不快,但宠物狗的体积很小,奔跑的速度又很快,在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中,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自己不应该对狗的受伤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体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宠物狗属于个人财产,宠物狗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李某要求张某对宠物狗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张某对其宠物够受伤存在过错。
另外,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携犬外出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上述案件中,张某车辆缓慢行使的过程中,宠物狗突然钻入到车底,且钻入的位置应属于驾驶员驾驶盲区,所以李女士张某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而且,事发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小犬未束犬链,李某作为主人没有尽到对饲养小犬的栓管义务,致小犬受到伤害。其作为饲养人应对小犬受到伤害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各项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