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但在现实中,公司的人格并不完全独立,在相当一部分人眼里,公司是出资人的公司,公司财产是出资人的财产,以至造成公司财产与出资人财产不分,直到2005年,我国公司法才有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中国自古以来,并无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用现在的往在来说,古代的商人全是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父债子偿也天经地义。对自己所经营的产业,习惯性的称呼是我的××,而现在出资人对公司也习惯称呼是我的公司,以公司的主人自居。而员工也自认为这是出资人的公司,是公司老总的公司。因此公司出事了找出资人的现象还经常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家把出资人当公司,公司当出资人了,没有了公私之分。
有可能正是因为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所以公司的退出机制,即破产制度在中国实行起来举步维艰,为什么?因为在大家眼里,公司是出资人的公司,公司出了事,出资人应该承担;而某些出资人也认为是理所当然。中国也没有职业经理人阶层,甚至发展不起来,因为出资人以公司主人自居,对公司行使所有权,而非控股权。出资人无法忍受仅仅分红,还要亲自操刀来做公司的业务。 出资人在公司甚至没有要拿工资一说,即使是拿工资,也是为了规避税款。
虽然我们从国外引进了公司法人制度,但要真正地走向法人治理,还需要很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