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基本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原被告都需要,能提供尽量提供,让律师选择适用)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注意:
①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时,请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请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列为相应原(被)告
③若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为被告,需打印并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无此公司资料的页面信息,并提供该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的,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法人授权材料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详见第二部分)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参考目录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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