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王建想买一套二手房,但因为没有合适的房源,于是就找到某中介公司并与之签了《看房确认书》。该《看房确认书》写明王建不能与中介提供的房源的房主私下成交,如果王建与房主私下成交的话,需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该房产总价值2%的佣金。
后来在王建看上了一套中介提供房源的房产后,私下与该房产的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总额为98万元。很快王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入住该套房子。中介公司知道后要求王建支付佣金,在遭到王建拒绝后,中介公司将王建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会支持该中介公司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与王建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并提供房源带王建实地看房,王建与房主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中介与王建的居间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又因为该房屋的价格、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过户等都是由王建自己来完成的,因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中介公司要求王建支付该房产总价2%的佣金过高,故判决王建按照房产成交总价的1.2%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11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