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信不信靠打劳动争议官司可以发家致富?轻松在七、八线小城市买套房那种。
这是一件发生在我们顾问单位,我亲自参与办理的一个案件。让我亲眼见识到聪明的人、敢于翻脸的人活得有多爽。
顾问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叙述,下面就称它为D公司吧。2018年,受D公司邀请,我们为D公司的房产销售业务员做一个法律培训,大致就是告诉他们不能做夸大、虚假宣传之类的,免得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期间,一位姑娘就引起了我的注意。姑娘长得高,微胖,颇具地方特色的泛黑皮肤,声音洪亮,敢讲敢说,一副很干练的模样。培训期间,就她最活泼、话最多、问题最多,别的人都默默听着,时不时附和几句,她非常热情,主动提出很多问题。
当地的人因为生活压力不大,气候非常宜人的原因,大多非常散漫,难得见到如此泼辣能干的人。我当时就很看好、欣赏她。
然而,仅过不到俩月,D公司委托过来一个劳动争议纠纷的案子。好家伙,我一看,仲裁申请人正是那姑娘。了解了一下来龙去脉,我更震惊了,对这姑娘简直可以谓之佩服。
处在人情社会的中国,除非不得已,大多数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公然撕破脸,一是耗时耗力,二是怕弄得太难看以后不好找工作。毕竟社会经历不能轻易抹去,圈子就那么大,万一以后的公司做个背景调查,多少会影响形象和观感。
于是,这就越发显出这姑娘的不得了来。
我们称这位姑娘为小A。
小A于2013年入职D公司,担任销售顾问一职。勤快、能干,是销售模范,房子卖得好的时候,加上提成月入一万以上。需知当地房价连续五六年均价在2800元左右,物价较低,这个收入在当地真的算比较高了。但毕竟是小地方,D公司管理上确有疏漏,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
2019年,小A姑娘发飚了,在人还在公司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径直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她补缴2013年至2019年的社保。被员工告了的消息传到公司大老板耳朵里,大老板大怒,但仍旧找小A姑娘谈,希望她能够撤回申请,奈何小A姑娘根本不理。大老板盛怒之下召集员工开会,当日恰逢小A不在,大老板在员工会议上怒喝:“让她明天不要来了。”
就是这句话,捅了马蜂窝。下面,请着重关注小A姑娘的操作。
与小A交好的同事通过微信联系小A,问她咋回事,大老板会议上说让她明天不要来了。小A马上问,大老板亲口说的吗?当着所有同事说的吗?他具体是怎么说的?同事不明就里,将场景还原了一番。
至此,第一轮证据收集完毕。
第二日,小A就到公司交接工作和材料。她不是一个人去的,还带了一个人。同去之人自踏进公司门起,就打开手机录像功能,对工作交接的全部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与主管交接工作材料,给了主管面部特写;交工作牌,给工作牌特写;交材料,给材料特写,还特别跟主管强调,有两套房子已经签了预定合同,交了定金,过几天就要来签合同,嘱咐主管要好好接待,莫要忘了。
然后,用销售部前台座机给大老板打电话,此时给拨打的电话号码特写。随即,小A姑娘从衣兜里拿出一张A4纸,庭审时观看过视频的我看到,那是早就准备好的话术。电话接通后,先询问对方身份,确定是大老板后,表明自己身份,然后问:“昨天开会的时候,你跟其他同事说让我今天不要来上班了,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开除我了?”
大老板挂断了电话。
小A姑娘没有任何受挫的表情,客客气气找主管复印走了签到表、值班表等所有有她签字的材料。然后找到财务,向财务要了计算工资的报表、领取工资的凭证。
至此,第二轮证据收集完毕。
火速的,小A姑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基于D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请求事项变更为:一、公司向其支付剩余两套房产的提成工资;二、公司向其支付十一个月二倍工资;三、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开庭时,小A姑娘提交了考勤记录表、工资流水、工资表、销售提成表、工作牌、领取工资的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最关键的是,将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大老板的通话录音、以及交接工作时的全程录像视频全部作为证据提交。既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又证明了每月工资是多少,以及尚欠提成工资未支付。
讲真,这是我见过劳动争议纠纷中,证据材料收集得最齐全的案件。当然,站在D公司的立场,开庭过程中,我是边看证据边腹诽其他员工又傻又蠢。内心深处也不由得佩服这个姑娘心狠手辣、聪明能干。
在公司上班时就申请仲裁,不惧领导恼怒,不顾同事异样眼光,其心理素质之强,我甘拜下风。接着,以此方式激怒领导,抓住领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把柄后,干脆利落收集证据,想得全面,做得周到,其私下肯定做过不少功课。证据一齐全,变更仲裁请求,可要求的赔偿瞬间翻了几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又有充足证据支持,小A姑娘稳稳打赢了官司。轻轻松松从公司拿到小几十万的赔偿,在当地买套房子都不成问题,一下子可以少奋斗好几年。
说句实在话,D公司还是比较厚道的,对员工也比较好,大老板、几位领导我都接触过,不是周扒皮样的人物,也不是穷凶极恶的人。日常与员工相处都比较和善、平易近人。
于是,本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却让我五味杂陈。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肯定有错。但很多时候,公司的发展,尤其是一些小公司,真的面临很多很多困难。员工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仅无过,还值得鼓励,但丝毫不顾忌其他同事以后自处,而直接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通通作为呈堂证供,是很厉害,但总觉少了些人情味。
是非对错,我无法判断。毕竟法律定纷止争,法律规定框框条条明明白白,但人心、人性,却是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
你呢?在遭受不公平待遇吗?会选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