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韶关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残忍的暴力杀人案件,20岁小伙将亲戚杀害后,又和亲戚尸体发生两次关系,强奸还是侮辱尸体。
案件的小伙名叫王泽宇,2000年出生,只有中专文化,被害女子名叫李晓红,和王泽宇是亲戚关系,李晓红平时住在王泽宇家中,因为房间紧张,李晓红没有单独的卫生间,只好使用王泽宇卧室的卫生间洗澡。
这天晚上23时许,王泽宇因厕所卫生的事情与李晓红在其卧室卫生间内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王泽宇推打李晓红,李晓红头部撞击墙面,李晓红受了委屈,对王泽宇说要向他的父母告状,李晓红拔腿就往外走。
王泽宇害怕李晓红向其父母告状,于是用手臂从身后箍住李晓红的颈部,双方挣扎倒在床上后,王泽宇继续用手臂、双脚用力箍住李晓红颈部约3分钟。
王泽宇用手指探了探李晓红的鼻子,没有感觉到鼻息,可是这时李晓红发出“啊”的声音,王泽宇便又拿起一个白色排插线捆住李晓红的颈部,之后李晓红再未发出任何动静。
王泽宇看见李晓红内衣裤裸露,先后二次和李晓红发生关系。事后,王泽宇决定抛尸,使用蛇皮袋和胶布将李晓红的尸体套好。凌晨3时许,王泽宇将李晓红的尸体拖到大桥桥头下面附近藏匿,并使用石头、木板、烂衣服等对尸体进行遮盖后离开现场。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泽宇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一、 王泽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大家对王泽宇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没有争议,王泽宇为阻止李晓红向其父母告状,用用手臂、双脚用力箍住李晓红颈部,发觉李晓红还有气息后,又用排插线捆住李晓红的颈部,致使李晓红死亡,且李晓红法医学鉴定显示,李晓红符合被他人使用接触面光滑、质地较软且接触面较宽的钝性物体(如手臂等)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王泽宇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王泽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泽宇和李晓红发生两次关系的行为,有网友认为应当是强奸罪,怎么会是侮辱尸体罪呢?
该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被害女子当时的情况,有没有死亡。如果被害女子并没有死亡,那么王泽宇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被害女子在当时已经死亡,王泽宇发生关系的对象是一名尸体,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李晓红被王泽宇两次勒住脖子,之后再无任何动静,王泽宇的行为已经致使李晓红死亡,王泽宇和死亡后的女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二、王泽宇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检察机关认为,王泽宇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泽宇致被害人死亡后,奸污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王泽宇应当数罪并罚。
王泽宇的故意杀人罪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侮辱尸体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王泽宇的犯罪情节,其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