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高水位提成法?
这是私募产品有超额收益通用的计算方法。顾名思义,当业绩报酬提取日,产品累计净值创历史新高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才可以提取报酬,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一般是20%。
举个例子来说,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规模是1000万,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是20%,产品的初始净值是1,。当产品的净值达到1.2时,此时业绩报酬的提取金额为1000万*(1.2-1)*20%=40万元。如果后面的业绩报酬提取日产品的净值始终没有超过1.2,那就不能提取业绩报酬。此时高水位净值从1提高为1.2,如果净值从1.2涨到1.5,则可以提取业绩报酬,此时高水位净值提高到1.5.
也就是说,高水位提成法是建立在产品净值有变化的基础之上的。
高水位提成法存在明显的弊端。产品净值创历史新高时,才可以提取业绩报酬,一般业绩报酬提取日同时也是申购开放日,之前已提取过业绩报酬,新的投资者在后面的低点进入,在净值没有达到历史新高时退出,那么对于这部分产品份额,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是无法提取业绩报酬的,这明显对于老的投资者不公平。
比如说,产品净值创历史新高1.5,此时提取业绩报酬一次。市场行情不好,净值跌到1.1,新进投资者以这个价格买入,后来市场反弹,净值涨到1.3元,新进投资者在这个价位卖出,因为产品净值并未创历史新高,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无法提取业绩报酬,那么新进投资者每单位份额获利1.3-1.1=0.2元。
但高水位提成法依然是私募界比较认可的一种方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自行可以做到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净值,信息公开透明,而私募基金合同一般都是管理人和投资者互相约定最终签订委托合同,高水位提成法是管理人和投资人关于超额利益如何划分在合同中的约定。
“高水位提成法”的前世今生
2009年2月13日,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根据当时发布的新规,阳光私募产品(当时私募须借助信托计划阳光化)提取业绩报酬要满足“终止”和“实现盈利”两个条件。也就是说,要求私募基金清盘后才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可能,如果产品不清盘一直在存续期内,产品所产生的盈利始终是账面价值,无论是管理人、投资顾问还是投资者都无法享受收益,这就直接导致产品投资短期化的倾向,以往产品设立时存续期多是永久,后面新发的阳光私募产品会主动设定1至2年的短存续期。
在这种背景下,业内倡导用“高水位提成法”替代“清盘法”。一方面避免阳光私募产品必须“清盘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样严苛的规定,另一方面避免“投资者亏损,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仍可以提取业绩报酬”的尴尬,相对来说,“高水位提成法”能保证管理人和投资者在一个相对公平的框架下运作。
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高水位提成法”公式
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关于“高水位提成法”的表述如下:
业绩报酬=[Ti-MAX(To,T1,T2,T3,……Ti-1)]*基金单位总份额*20%
其中,Ti为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单位份额净值;
To,T1,T2,T3,……Ti-1为以前各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单位份额净值(To为产品成立时产品初始份额净值1);
基金单位总份额为该业绩报酬提取日开放申购、赎回前的基金单位总份数。
如果在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单位净值一直未曾高于产品成立以来的历史最大值,则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不提取业绩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