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喽啰对于抖音、快手等软件,没有多兴趣,平时就看逛个网络,看着各种惊爆眼球的标题和狗血般的内容,要么一笑而过,要么发一下牢骚。
今日,打开手机自带的浏览器,一篇文章吸引到了我,标题为:“尴尬!关晓彤跳千手观音,残疾人艺术团:你被忽悠了”。
文章内容大致为:关晓彤在某一节目表演千手观音,然后残疾人艺术团表示节目侵权,并没有取得他们的同意,最后小编顺带嘲讽了一下关晓彤。
此事是真是假,小喽啰不知道,关晓彤和节目方面都没有发表声明。当然,侵权事件如果是真,与关晓彤无关,她只是一个表演者,侵权是节目组的问题。 虽然,这个小编的吸人眼球的标题,小喽啰已经不太感兴趣,但作为一个爱刷浏览器的屌丝,还是点了进去,没想到热评区的一些内容吸引到了我。
个别人如此评论,能理解,但一个非主流的浏览器(小喽啰所用的浏览器,只是手机自带的浏览器,并非UC、腾讯这种有大量读者的浏览器),这种评论居然能得到几百人的支持。而对其进行纠正的,竟如此之少,连十分之一都不足。
国人的版权意识,为何如此淡薄?也难怪盗版如此横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法律条款和此次事件可以看出,节目组属于复制残疾人艺术团的《千手观音》,那么就必须要取得相关版权人的同意,至于是否支付报酬,由节目组和相关版人商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所以,在热评区出现的那些评论,要么是版机意识淡薄,要么就是没有弄明白什么是商业性质,或许还有其他原因吧。
版权保护,应当是所有人共有的意识,然而,似乎没什么效果,我们经常能在街上看到各种盗版书籍、碟片……
更加讽刺的是,国内某知名人士,谁都知道他是盗版大王,他也一直在呼吁版权保护,但同时也在不停的盗版别人的产品,美其名曰:模仿创新。
或许会有人说大惊小怪,但小喽啰还是觉得,如何提高青少年的版权意识,是社会的责任,同时学校也应该开展相关的课程。
因为从评论中也可以看出,很多人是学生。
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科学知识,同时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