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做题:行政法
问题: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可以推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公安机关履行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且对行政相对人建设单位与行政相关人李某均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约束力,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问题: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确认,理由如下: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推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这一备案结果中有抽查是否合格的评定,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机构评定为合格,那就视为消防机构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也将受到该行为的拘束,即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属于行政确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3被告能否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被告可以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第八条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由此可知,法律并不禁止行政机关在诉讼审理期间内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会因此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问题:4.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上诉人撤诉的条件是什么?如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撤诉,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预估1分)故二审法院允许上诉人撤诉的条件与一审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条件相同,即为(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如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撤诉,二审的审理对象为一审裁定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理由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为被诉行政行为,故二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属于二审的审理对象。
问题:5.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
利?
建设单位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撤销该通知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其因撤销该通知的行为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二审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
根据《行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本案中,若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能够得到支持,表明被诉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实体审查,即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撒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