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根据苏享茂的遗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显示,苏享茂与翟欣欣两人于6月7日结婚,7月18日离婚,婚姻存续了42天。从双方开始相识、相恋、结婚到离婚,苏享茂为翟欣欣购买房、买车以及其他的奢侈品等物品共支出1300多万。苏享茂称因翟欣欣不断的向自己索取费用,例如:精神损失费、借离婚向南方索要财物,最终导致苏享茂资金链断裂,不堪重负,以至于产生了轻生的想法,并采取了行动。
这是多么凄惨的事情,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再到离婚,也不过是几十天时间,仅仅几十天时间就让一个人的人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从人家天堂的热恋走到了离婚,甚至是地狱。
这件事情不论是对于苏享茂的家属还是对于翟欣欣及其家属都是巨大的打击,苏享茂的家属是否能够从丧失家人的悲痛中走出来,即使能够走出来,又需要多长时间?其家属已经造成的伤害是否能够得到抚平?对于造成苏享茂承担直接责任人的翟欣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翟欣欣所言,面对因为自己的强行索要导致苏享茂丧生,翟欣欣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自责?是否会担心自己费尽心机所索要的财产被苏享茂的家人或者相关国家机关追回,是否担心自己会依法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作为红娘的世纪佳缘在为双方牵线搭桥的过程中,是否完全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是否对双方的信息进行了完全真实的披露义务,是否因此次事件而承担责任?
下面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逐一进行分析:
民事责任
一、离婚以及因离婚而涉及的财产分割
苏享茂与翟欣欣是因为双方是通过注册世纪佳缘VIP会员,在世纪佳缘的牵线搭桥下,双方相识,“一见钟情”,很快的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在婚前双方对对方都没有进行深刻了解的情况下,双方就匆匆的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由此而酿成了难以挽救的错误。
事已至此,谁应当为这个错误买单呢?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
苏享茂与翟欣欣双方因感情不和,婚前了解尚少,婚后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且无和好可能性,不愿意继续生活下去,双方是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两个关系:一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双方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明确具体的分割。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不管是出于哪些因素的考虑,双方都不愿意继续将就,凑合在一起过日子了。苏享茂可能会觉得真实的婚姻生活与自己所想象的完全不一样,经过种种事情之后,自己对翟欣欣已经没有最初的爱慕敬仰,离婚对自己来说,也是一种解放;而对于翟欣欣而言,不管她当初选择与苏享茂结婚的初衷是什么,最后是走向了离婚。按照之前的经验(前一段婚姻关系中,在维持了两三个月短暂的婚姻之后,双方选择了离婚,翟欣欣因离婚而得到了约20万的赔偿),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
根据苏享茂在翟欣欣身上的花销历史记录来看,苏享茂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另外,也愿意在翟欣欣身上支出。翟欣欣基于此,而向苏享茂要求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和三亚房子的所有权(在双方相识后,以双方的名义在三亚全款购买的房子)
精神损失费,这个名称的赔偿是解除婚姻关系中是不存在的。另,1000万,这绝对是狮子大张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凭证,即使女方提出了,主张了,也一定不会得到支持的。
三亚的房子的所有权。这是苏享茂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来购买的,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情况下,对房产的占有比例没有明确的划分,一般而言是为共同共有。即使翟欣欣没有实际出资,只要房产证上有其名字就视为苏享茂对其的赠与。这样,翟欣欣已经轻而易举的得到了三亚房子的一半房屋的所有权。
男方在离婚的财产分配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原则上,在婚后,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男方的工资收入(当然也包括女方的工资性收入)可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以外,其他的都是男方的婚前财产,男方在此具有绝对的优势。
应对策略:
对于男方婚前已经支付或者婚后的所有支付款项,都是可以要求翟欣欣返还的。
从婚姻法的立法角度看,不可能会认可任何一个人因为一次短暂的婚姻而得到意外的巨大的利益,一方面可以要求女方翟欣欣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另一方面,在结婚以后,男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以男方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作出的财产处分,要求对之前的处分行为认定为无效。
二、可以要求世纪佳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世纪佳缘在收取双方VIP会员费用之后,却对进入VIP会员的身份不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仅仅是要求对会员进行形式审查,即会员的婚史情况,不能将已经有婚史的人员登记为未婚,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刑事责任
翟欣欣的行为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女方翟欣欣以一种主观故意的心态,采取积极的行为对男方实施了要挟、恐吓。
为了在离婚中能够得到更多的财产,对男方采取了威胁、要挟等方式方法,迫使男方在相信女方所说的事实是真实可信的情况下,因害怕女方举报男方偷税漏税行为女方的亲戚是公安局的震慑下,产生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在心理极度恐惧的状态下,做出了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的行为。
女方因离婚得到了巨额的财产,而且数量较大,次数较多,所采取的手段恶劣,造成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男方苏享茂的自杀,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力,使社会进入了一种恐慌的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
诈骗罪是在行为人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使被害人在相信行为人虚构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从而行为人骗取了被害人公司财产的一种情况。
翟欣欣是通过世纪佳缘VIP的平台,认识了苏享茂,在隐瞒自己没有婚史的情况下,与苏享茂接触,并告知男方对其一见钟情,男方在相信女方所言非虚的情况下,进而大把大把的砸钞票,为女方购买了房子、车子以及女方所要求的各种奢饰品。
对于男方当初花费巨资的行为,是否出自自愿,现在已经难以考证了。只能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去挖掘,男方最后选择了自杀的行为来惩罚女方,由此可知,男方当初是并非出自真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