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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在群里看到了一个新闻,说是榆林一位26岁的产妇因为生产时疼痛难忍,三次要求剖腹产被家属拒后跳楼身亡,一尸两命。
在听到这则消息后网上的评论是一边倒,都说是丈夫和婆家太狠心了,还有不少网友说娘家人去哪了,自己生孩子一定要娘家人在场才行,婆家不管自己的死活,自己的爹妈总得管吧。
院方提供了产妇下跪的视频截图、产妇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产妇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据,证明家属拒绝了产妇的要求。
在这之后家属发表声明,家属要求剖腹产,院方说快生了,拒绝剖腹产,产妇的妈妈也证明了这种说法。
事情陷入了罗生门,到底谁在说谎,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谁该为这件事情负责,网上的争论不休。却忽略了事情的本质——为什么医生、家属能决定产妇的分娩方式,而产妇本人却没有权利决定自己要怎么生孩子呢?如果产妇自己能决定自己采用什么方式分娩,这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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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提供了产妇下跪的视频截图、产妇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产妇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据,证明家属拒绝了产妇的要求。
相比家属发表的声明,好像院方的证据更充分,毕竟是白纸黑字的写在了纸上。难道医院就一定要受托人签字才能给产妇剖腹产吗?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人命大过天,和生死相比,其他的事情都是小事。如果真的要受托人签字才让手术,医生和产妇没有想过更换受托人吗?
难道产妇在两次被拒绝后没想过更改《授权委托书》吗?毕竟自己妈妈在场,自己的亲妈总不能和丈夫一样那么狠心拒绝自己吧。
我也听说过类似的事情,产妇不能顺产,婆婆和丈夫希望能顺产,这样能尽快生二胎。产妇的家人威胁丈夫:如果现在签字,她还是你的妻子,孩子还是你的孩子;如果不签字,我会让她更改授权;不能更改授权,我们会去别的医院生,到时候受托人一定不会是你。她一定会和你离婚,孩子也一定不会归你。在这种情况下,产妇的丈夫签字同意剖腹产。
我曾经在论坛上看到过这样的事情,产妇不能顺产,医生说明情况后丈夫不肯签字同意剖腹产,产妇的娘家人怎么说丈夫都不同意,产妇的弟弟直接胁迫丈夫签字。
榆林产妇的妈妈在场,可能武力上不能胁迫,可产妇可以要求更改《授权委托书》吧,如果医生怕事后扯皮有什么麻烦,可以用手机录下视频,产妇自己和丈夫、妈妈说清楚,自己想要剖腹产,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妈妈作为受托人签字同意剖腹产,在视频里让产妇重新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把受托人换成自己妈妈。
我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毕竟我不是医生,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可事情总能有解决的办法,办法总比困难多。
这些仅仅是权宜之计,医生每天要照顾那么多的产妇,每个产妇和家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这些做法不一定能适用于每一个产妇。
要想从跟不上杜绝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最本分的做法是改革手术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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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似乎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规矩”。尤其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家属签字的规矩成了医院和医生推卸责任或者说规避风险的手段,是医生和医院的“安全岛”。
但凡事总有例外,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病人家属或者患者本人不能依据现有的常识进行判断的时候,医生要有临机处置的权力。
但这种权力,却在“家属签字”的魔咒面前,显得脆弱不堪,甚至出现了家属不签字,只能让患者本人承担风险甚至是生命奉献的案例。
比如2007年的李丽云事件。当时,李丽云已陷入昏迷,她的男友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但他选择了拒签。在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后,肖志军仍然拒绝,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最后的结果是李丽云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医院为了推卸或者说避免承担可能的风险麻烦,而将所有的风险通过家属签字的方式,转嫁给病人家属,让病人家属的签字真正“一字千钧”,这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医生对危重病人的临机处置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如果不能明确,谁也不能保证以后还会不会出现类似李丽云、榆林产妇跳楼的惨剧。但愿如此惨烈的现实悲剧能换来相关手术制度签字权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