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两把刷子,我还不吃这口饭呢!”张老师如是说。
前几年,有个广东的公司,请张老师去做财务管理方面的指导。经过张老师对财务报告的实地调研和分析,觉得这家公司的薪金制度可以借用旅游公司方面的财务制度,按照旅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去做员工的工资。也就是基本工资都从管理费用支出,剩下的可以从其他费用中走,这样员工的工资没少,但可以为公司节省一大开销。
公司的老板按照张老师的方法改革了薪金制度。可是,过了不久,张老师接到广东这个公司老板的电话,说是被内部员工实名举报了,法院的人找上门了。
张老师赶紧买张机票飞了过去,她对法院的人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你觉得我们违法了,那么,请你拿出相关发律法规作证据,说明我们到底违反了哪种法律的第几条。”
张老师不卑不亢的说法,听得法院来人面面相觑。但他们强调,这件事很棘手,因为接到的是实名举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所以他们必需要给出充分的理由,才能让实名举报者心服口服。
想到执法也是他们工作的职责,想到他们执法人员也有自身知识的局限性,恐怕不跟他们解释清楚也不行。
张老师放缓语气说:“关于这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家还没有给出这方面的发律法规。所以,经过调查研究,我觉得可以借用旅游公司关于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发规,来作为规范本公司内部薪金结算的参照。这并不违法!”
“谢谢你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检查院的人离开前如是说。
后来,听说那个实名举报者辞职了。自己也开了一家同样的公司。
“以他的为人,我觉得他的公司是开不下去的!”张老师说。后来,他的公司真的倒闭了。看来,他也是咎由自取。
懂法,你可以理直气壮。不懂法,就干脆别干违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