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妓女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1月4日
案情简介:
某男,一日心血来潮去到一按摩洗浴中心洗澡后,便要了一个单间,欲找个小姐快活一下。于是,他就让服务人员给其安排一小姐,服务人员按照某男的要求让三、四个小姐前去,进到某男的房间,让某男从中选择出一位喜欢的小姐,好供其玩乐。
某男从这几位小姐中选出一位皮肤白皙,屁股硕大,乳房肥鼓,腰还比较细的的小姐。选好之后,其他小姐便都走了,只剩下这个可谓魔鬼身材的小姐陪着某男说话聊天。不一会儿,便把某男勾了起来,某男欲火中烧,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欲望,一下子便扑了上去,把这个小姐死死的压在了自己的身子下面,一边用嘴啃着这位小姐的嘴巴,一只手迅速解开了小姐的衣服扣子,将这位小姐衣服扒个精光,如此这般地动作了起来。这时门外只听到啊......啊......的叫声,还有那床哐哐的声音......,过了约半小时,屋子里恢复了平静。
这位小姐穿好衣服,整理好头发正准备离开时,某男拉住小姐的手说:“再陪我玩一会吧!”小姐说:“不行!我们有规定,不能超过五十分钟。”某男说:“没事,我给你加钱。”小姐说:“那也得先回去,给老板说一下再过来。”这时,某男性欲正浓,哪还等得急小姐再出去,一下子把小姐拉过来强行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小姐极力拒绝,但一个女人哪能是正疯狂着的男人的对手,事情就这样发生了。某男发泄完事后,小姐很生气,衣服都没有穿好,就跑了出去报了警。时间不长,警察赶到了,问明情况后,把某男带走了。后来,某男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
本案在法院合议时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强奸犯罪,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理由如下:小姐本来就是从事卖淫行业的,嫖客虽然嫖娼不对,但也不至于和其发生性关系后就构成犯罪,对其嫖娼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不应对其进行判刑处罚。第二意见认为:构成强奸罪。
理由是:第一次与小姐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小姐对发生性关系是表示同意的,这时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小姐的意志,虽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也不是违反了《刑法》,而是违反的《治安管理法》。但第二次发生关系,是构成犯罪的。这时和小姐发生性关系,是在违背小姐的意志的前提下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虽然小姐是从事卖淫行为的,但其作为妇女,其正当权利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同,并不因其身份而受到歧视。就拿其对自己的性的处分权来说,她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她可以自主地决定和谁发生性关系,何时发生性关系,这些完全取决于小姐本人,而非因为她本人是小姐,就自然而然地丧失了这种权利。
如果就因为小姐本人是卖淫女,就失去《刑法》对其应有的保护,这样做,违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因此,侵犯小姐的性行为,也同样构成犯罪,应以强奸罪对某男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写于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