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死刑。受害者家属称,宣判后,对方表示接受该结果,且不上诉。
“感谢当地司法机关给出的公正结果,判处杀人犯死刑。”
拿到结果后“自己一点也开心不起来”,尤其是看到被告人母亲在得知死刑结果后也在痛哭,“心里五味杂陈,这个悲剧本不应该发生。”
现场,被告人情绪一直较为平稳,“刚进来时脸上还挂着嘲弄的笑容,他得到了他想要的结果。”
此前,11月27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各大媒体新闻参与庭审旁听。
今年6月22日,被害人娄某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购买小吃,晚间22时许至23时许,被周某从高楼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不仅在案发当晚先后投掷8块砖头,还在6月17日下午和晚间两次集中高空抛物,投掷物包括2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可乐。这两次集中投掷均有人员被砸中,并受伤。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他出生于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因生活不顺,原本计划跳楼自杀,但又不敢,于是选择高空抛物,希望被判死刑,“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长春是随机选的,我在附近住,知道这里(注:案发地)繁华人多。”
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对上述情况供认不讳,并在庭审现场数次嘴角上扬,面露微笑,引发受害者家属强烈不满。
对于此案,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患精神病是否影响量刑,取决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况。如果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案发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案发时未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受害者家属称,将追究涉事物业等相关机构、部门责任。
以上案例缕缕发生。
那我们究竟搞不搞,高空的防卫监控,并且设计一定的高空报警监控。
家国无小事,社会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