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般程序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没有期限要求?
一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都是什么程序?
首先,法院需要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然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符合相关失信的情形,会作出一份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也就是无需申请法院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该措施。
最后,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统一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也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是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是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是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