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二十年后学生报复老师事件和校园霸凌事件引发的老师应否享有惩戒权的讨论。有文章称应将惩戒权还给老师,笔者认为自从新式的学校教育模式代替了旧市的学堂和私熟,教师就从未赋予过教师惩戒的权力,从未有谈何还?更何况教师享有惩戒权的说法就不正确。
教师对犯错误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惩戒是教师的责任而不是权力。教师教书育人、授业解惑是教师的责任,当学生犯了错误或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时,教师即有矫正不良行为和指出学生的错误的责任,方式既有说服教育也包括惩戒,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告诉学生有些行为是不可以做的,如果做了这些行为是要受到惩戒的。当教师发现学生犯错误或有不良行为不进行惩戒是教师的失职。
惩戒有多种方式,如教师对犯错误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提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也可以有适当的体罚这种方式,如罚站、抄写课文等。
惩戒应以不给学生造成心理阴影和身体伤害为限,而且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不能带有丝毫的情绪和个人好恶,绝对不能出现因生气而发怒,为发泄怒气而对学生进行惩戒的现象。教师可以惩戒学生但绝对不可侮辱学生,侮辱性质的体罚往往给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结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是责任而不是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