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2)海关接受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申报后,应验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具“截留检疫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30天。
(3)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有关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4)旅客携带伴侣犬、猫不向海关申报者,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没收的犬、猫,由海关移交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海关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及其他有关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处罚后准予退运的犬、猫,按本通知第3条处理。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海关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