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质押物未办理
1.1 风险描述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租赁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附属担保权益包括{承租人的股权质押},{通过 《股权质押合同》 进行约定,股权质押将在承租人收到《融资租赁合同》顶下购买价款之日起的两年内依法向元朔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及相关手续}。 如该等股权质押未能按期办理完成,可能对专项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2 控制|缓释措施
无
1.3 跟踪监测
无
二、抵|质押物贬值
2.1 风险描述
抵|质押物贬值,影响其质押增信作用。
2.2 控制|缓释措施
无
2.3 跟踪监测
三、抵|质押物权利受限
3.1 风险描述
本专项计划基础资产项下的{信托贷款}引入了{抵|质押物}。截至目前,纳入抵押范围的{抵|质押物}存在抵|质押权,抵|质押权人为{抵|质押权人}。
3.2 控制|缓释措施
{ 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广西鑫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广西鑫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均已出具《同意函》,同意自航洋集团偿清全部本金余额、期间利息和补偿金(若有)等款项后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借款合同对应的抵质押财产的权利限制。
②根据目前交易设计,在信托贷款放款前,航洋集团、海派物业将与平安信托签署抵押合同,将相关的底层物业抵押给平安信托。抵押合同签署后,平安信托将成为相应底层物业的第二顺位人。待信托贷款发放并用于偿还相应债权后,平安信托将成为底层物业担保物权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③根据平安信托与航洋集团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采取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其中,拟用于偿还民生银行借款及北部湾银行借款的信托贷款资金由平安信托进行受托支付,平安信托有权自行或委托借款人的信托贷款接收账户的开户银行对信托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且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每次用款前应向贷款人或相关监管银行提交用款申请以及与用款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由贷款人或相关监管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经贷款人或相关监管银行审查合格的用款申请,相关资金将由信托贷款接收账户直接划付给符合《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④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在信托贷款发放日起第 30 个工作日,借款人仍未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物项下第一顺位的抵押登记手续的,将构成借款人违约,由此将触发《信托贷款合同》的强制提前还款,并触发专项计划的加速清偿事项。发生“加速清偿事件”后,经计划管理人指令“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所有“物业收入”全部直接归集到“信托计划账户”直至偿还全部剩余信托贷款本息并支付完毕相关费用为止,并可以要求实现信托贷款项下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等。}
管理人及相关各方已明确约定了解除质押/抵押的相关安排、资金保障措施以及未按期解除抵|质押物的处置流程,因此,各方遵守上述{同意函及交易文件}约定的前提下,抵|质押物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存续构成重大影响。
3.3 跟踪监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