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公司纠纷》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00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应当奉行“原则上允许,例外禁止”的原则。
虽然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该条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除三种法定事由外的其他回购予以排除或禁止。
002 法院是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超过?
保证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免责答辩的情况下,法院可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超过?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因此,不管保证人是否答辩、是否出庭,法院都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事实。
003 股权重复转让应当向谁履行?
同一股权转让两次,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为有效,应当向谁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重复转让的,应向成立在先的受让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