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源是一名十四岁的农村女生,某日凌晨,何源坐三轮车去上学,三轮车驶入一段上坡时,迎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避让不及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面。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名女同学,三名少女在车祸中遇难。
事后,三名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进行协商,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获赔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对此,该单位作出了如下解释:由于最高法相关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由于何源两同学均为城镇居民户口,因而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何源有所不同。
不出意料地,这在社会范围内引起人们对于公正平等的反思。不少人质疑这违背了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批评此举是对农村户口的一种歧视性对待,也有一些学者指出,不能简单地依据赔偿金额的大小衡量公正,无论如何,我们似乎都需要重新认识“公正”。
这不禁令人想起约翰·罗尔斯的假想实验。在《正义论》一书中,他主张,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要询问,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于是,便有了如下思想性实验:假设我们当时聚集在一起——就像我们现在的社会一样——来选择一些管理我们集体生活的原则,某种意义上也是起草一份社会契约,我们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身处何处。假设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将暂时不让我们知道任何关于我们自己是谁的信息。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阶层或性别、种族或民族、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我们也不知道自己的优缺点——健康抑或体弱多病,是接受过高等教育还是中学辍学,是出生于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还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因为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
假设,我们选择某种偏向于多数群体的规则,为了集体利益可能压迫、践踏个人的权益,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被压迫的成员——没有人愿意冒险甘做一个被扔给狮子以娱乐大众的基督徒。也基于此,我们更倾向于向社会的底层提供更好的福利制度,去保护那些弱势群体(假如有的话)。因此,我们看到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经过理性思考后所制定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
然而,这样绝对的公正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人们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并非对自己一无所知,各个阶层的力量也并非均衡,体现在立法中也就是法律往往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对少数、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在何源车祸的事件中,很多人主张对城镇农村户口一视同仁,同等赔偿,也有人援引宪法中公民的平等原则,斥其违宪。这样的认识实在有些浅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除非何源父母未得到相关赔偿,否则违宪的言论颇有些恐吓、胁迫的意味了。至于对农村城镇户口的“区别对待”,首先,我们要明白死亡赔偿金的意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亲属造成物质性损失的一种补偿,而非精神性补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的“标价”,而是对亲属物质损失的补偿。其次,考虑到城镇、农村生活成本、收入水平的差别,二者本就该“区别对待”——如若等价赔偿,是否也是一种对城镇户口的歧视呢?
然而,即使是“区别对待”,也很难达到一种原初的公平,然而这样的“区别对待”——基于户口(往往是出生地)的标准处理死亡赔偿金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为,你所出生的环境并不是你的行为结果,而是一种在道德上具有任意性的因素。这就好比,你出身于贵族家庭,那么你就拥有各种从那些生而为奴的人们那里剥夺而来的权利与权力。那些拥有良好家庭背景以及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比那些没有这些的人们,具有明显的优势。允许每个人都进入比赛是一件很好的事情,然而如果选手们从不同的起点出发,那么比赛就很难说是公平的。
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很多人都清楚国内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平等,并借此抨击教育的不公,然而更可能的是,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平等只是教育不公平的糟糕结果之一,而非原因。即使在一种极端假设下,教育资源均匀分布,也绝不会实现教育平等。因为,所有人都知道,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出发,未必意味着竞赛是公平的——每个人有相同的机会获得胜利(当然我们不考虑服用禁药以及抢跑等因素)。更重要的原因是,天赋不同,而天赋也是一种在道德上具有任意性的因素,生而有之,无从选择。基于此,你很难同意这是公正的。
也许有很多人反驳,诚然天赋是难以掌控的,但是人们后天的努力往往能够弥补差距,人们应当由于努力而受到嘉奖。那么,我们考虑如下情形:迈克尔·乔丹训练的刻苦在NBA中无人不知,可是有些不太出名的篮球运动员甚至训练得更加刻苦,遗憾的是先天条件不足,然而,没有人会说他们应得一份比乔丹更加丰厚的合同,以作为对他所付出努力的一种奖励。因此,尽管人们总在宣扬努力等美好品质,可实质上他们却相信,其实贡献或成就才是值得奖励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成就,至少在部分程度上,都取决于那些我们并不能心安理得地拥有的各种才能。
你还相信生活是公平的吗?显然不是——如果你承认社会上所有人地位并非平等。然而,这并非是我们对不公正熟视无睹的理由。因为,事物所是的方式并不决定它们应当所是的方式。我认为,人们降生于社会的不同地位并非是不公正,这只是一些自然意义上的事实,公正与否在于我们的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无论如何分配对何源及其同学家属的赔偿,都可能造成对其中一方的不公正。这并非是法律原则的不公正,法律所倡导的平等价值观并没有问题,而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对物质损失测算的估计标准造成某种“不公正”。
不过说到底,公正何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