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于2013年5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C由A抚养,B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2018年12月,C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问题:双方已约定抚养费后,可否变更?
观点:
1、孩子可以要求抚养费。离婚双方不可违反双方协议。婚姻法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双方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作为孩子,其依法有权父母双方给付抚养费,且不受离婚协议的限制。
2、抚养费标准。结合实际需要、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37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