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场时原则上不给对方以微笑
诉讼律师的业务范围通常有较强的地域性,因此一个案件的双方代理律师通常都较为熟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律师在庭前都会主动和对方律师打招呼握手,有时甚至有说有笑,将行业的其乐融融表现得淋漓尽致。
然而,案件的当事双方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通常矛盾已经非常尖锐,而在法庭上能够获得胜诉的却仅有一方,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表现得志在必得,剑拔弩张,火药味极浓。若双方代理律师表现得过于亲热,极容易被当事人误会,甚至被怀疑双方律师串通,尤其当委托方是国外客户时更是如此。所以,有经验的律师通常在当事人在场时不会表现得与对方律师熟悉,更不会微笑对之。
法庭上不应给对手以蔑视性微笑
由于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及法律适用的理解程度不同,有些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经常会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遇到这样的情形有些律师会表现出蔑视对手的样子,甚至对其嘲笑和讥讽。
诉辩双方虽然观点对立,但在法庭上并不表现为直接交锋,而是各自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使法庭予以接受。即便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出现失误,亦应当由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官予以纠正,而不应当由另一方律师。显然,一方律师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予以指责有越位的嫌疑,这肯定得不到法庭的欢迎。
另外,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如果一方律师对对方的错误表现得咄咄逼人,这样很容易将对方置于弱者的地位,从而使其获得法官的同情,相反使自己给法庭以不仁道的形象,这显然对获得一个有利的判决不利。
向法庭陈述事实时永远不要保持微笑
让判决认定的事实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法庭的主要职责,因为法院的判决通常需要接受上级法院及相关机关的审查,以及社会的监督。然而,诉辩双方因为立场不同,法官通常对任何一方陈述的事实均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对代理律师的陈述。毕竟代理律师通常没有参与讼争事实的整个过程,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多是通过当事人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律师有专业能力,更知道披露或隐藏哪些证据和事实对已方更加有利,这就更增加了法庭对律师陈述事实的不信任。
然而有些律师有一些很不好的习惯,在举证质证阶段,或在回答完法庭提问后总是表现得极为兴奋,其实这样的举动危害极大。因为越是客观的事实,越趋于中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的,其不可能有任何成就感,更不可能为此显得得意。因此,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在向法庭陈述事实后,如果流露出得意的微笑,通常会被认为掩盖或加工了案件客观事实,法庭一旦有了这样的偏见,很难再相信律师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更为重要的是法庭一旦形成了对该方律师的印象,这无疑将极大降低其委托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增加该方的诉讼风险。因此,在陈述事实时一个不经意的微笑有时会颠覆整个案件的命运。
微笑通常是由DNA决定,有时人为难以完全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应当进行有效分工,让那些微笑控制能力强、外在表现更加可信的律师参与法庭的事实调查,而让那些个性张扬的律师负责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论。各司其职,或许更能取得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