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罕篇第九」1
【原文】
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译文】
孔子很少谈及私利。但赞同天命,赞同仁道。
【注释】
“罕”,稀少,很少。
“利”,指私利。
“与”,赞同、肯定。
“命”,指天命,而非指宿命。
“仁”,指仁道。
【评析】
由于对两个“与”字的解读不同,本章通常有以下三种句读方式。
1、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是将句中的两个“与”字视作了连词“和”,意思是孔子很少言及“利”和“命”和“仁”。但事实上,“仁”在《论语》中共出现了109次。相对于《论语》全文15900字来说,“仁”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其出现的频率已经相当高了。尤其是“里仁篇”的前七章,在总共203个字中竟有18个“仁”字。因此,说“子罕言”“仁”,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此外,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这是世所公认的。很难想象作为一个很少被孔子言及的概念,“仁”会成为孔子思想的核心。
2、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是将前一个“与”看作连词“和”,后一个“与”看作动词“赞同”。意思是说孔子很少言及“利”和“命”,但赞同“仁”。将“与”作“赞同”解,其实是隐含了对“子罕言”的“利与命”的否定。但事实上,孔子虽然很少言及私利和天命,也并不赞同私利,但孔子却赞同天命。由孔子自许“五十而知天命”可知,孔子显然是将“知天命”视为仁德修养的重要里程碑。因此将“利”与“命”并列而言,显然有欠妥当。
3、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是将两个“与”字都作“赞同”解,笔者认为此解更加合理。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又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见,孔子对于以私利为目的的行事显然是不赞同的。因为不赞同,所以“子罕言利”;也是因为不赞同,所以才有了后面的赞同——“与命,与仁”相呼应,整句的逻辑方显通顺。
于儒家而言,天道即仁道,那么天命便是行仁了。本章的“命”,即指“天命”,而非指人的“宿命”。人的宿命千差万别,绝不可能相同,但天命却可以也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尚仁行义,也就是曾子所谓的“士不可以不弘毅”。因此孔子“与命,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