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独立于我们的观念而存在。事实需要我们主动去认识。事实的客观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事物和事件。
1.事物即存在的实体,如动物、植物、矿藏等。事物是比事件更基础的存在形式。要确认事物的存在,你只需实地去考察。如果它真实存在,就一定存在于某个地方;如果这个地方是你可以到达的,你就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来确认它的真实性;如果你无法轻松、自由、及时到达,也可以通过间接方法来证实,例如,从值得信赖的人口中证实,或以照片为证(可是啊,当今技术高度发达,能保证“有图有真相”吗?)。
2.事件是由事物组成的,或者是由事物的表现形式组成的。确认事件的真实性除了亲身经历(也不一定全面了解事件全貌)外,很需要求助于一些可以作为间接证据的事物,尤其是历史事件。例如,查询官方记录(警局记录、死亡报告等)、当时的报纸、照片、回忆录、日记、博物馆/纪念馆/国会档案等,所有这些不同领域的权威资料都用以还原事件真相,只能用该事件是事实来解释。在这些史料的基础上,我们确认了此事件的真实性,从而确认了一个历史事件的存在。
同间接求证一个事物真实性的方法一样,在利用间接证据求证一个事件的真实与否时,我们必须投入足够的注意力,因为认真审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及可靠性是最重要的。
3.事实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也可以被认为是主观的。主观事实是指,由个人亲身经历的或间接通过别人的经历确认的事实。
你可以亲自投身其中,以获得第一手资料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或者通过经历者的叙说来求证,这完全依赖于对方的可靠性。
源于主观体验的主观事实,在通常条件下是自动呈现的。但是,由于人脑中的自我错觉或理性化思维机制,人们甚至可能无法确认关于他们自身的事实。由于主观事实得以确认的基础是对其他当事人的完全信任,所以你必须首先考虑对其他当事人完全信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