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李枫所说的情况属实,此事件恐怕也很难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责任。
李枫在微博中提到,在中国法律中,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这个说法也对也不对:
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中的受害者仅限女性,法律尚不承认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能构成强奸;
另一方面,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里,强制猥亵的对象从原来的“妇女”改为“他人”,也就是扩大了受害者的范围,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
然而,即便法律做出了修改,如果李枫所说的性侵事件发生在2010年左右的话(微博中提到的作品,出版时间为2010年),也基本不可能适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中有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当时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法律修改后构成了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从旧”。这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避免公民的合法行为在日后因为法律的变化而入罪。既然事发时的刑法并不认为威胁男性能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在2017年,就不能按照现行法律追究郭在当时所作所为的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适用了更加有利于男性受害者的现行刑法,在今天想要再追究郭的刑事责任,在追诉期方面也面临挑战。刑罚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其中“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上述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即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为十年。李枫如果想提起控诉,必须得抓紧了,毕竟举证调查也需要时间,再拖延下去,超过追诉期也无计可施。
有一种可能突破追诉期限制的事由,就是犯罪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表明郭在未来几年中持续实施性侵行为,那么追诉期的问题可能就没这么严峻,但这已经超出了目前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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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分析,都引向同一个结论:即使李枫所说的情况完全属实,郭也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在“疑罪从无”的刑事领域,纯靠口头证词是很难定罪的,而性侵案件的举证又尤为困难,更何况时间还过去了这么多年呢?
反过来,李枫倒是可能会吃上民事诉讼官司,甚至被郭按照刑法中的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提起自诉。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应当是检察院公诉的,但诽谤罪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郭的律师团队不可能不会想到这一选项。
我无从揣度他人形式的动机,也没有渠道去查明事实。但即使希望如此渺茫,而风险又如此巨大,李枫却依然选择发出声音,可以说除了勇气之外一无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