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代理了几件有关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几件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均是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当事双方的责权利没有明确、详细、具体的书面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未落实。尽管事后当事人手中持有另一方出具的欠条,但是成讼后法院审理时增加了一定难度,争议主要在质量或附随义务(技术服务)等方面。下面结合两件案例具体谈谈明确民事关系(本篇主要指其中的经济关系,当事人均为化名)。
纪某开办一家服装加工作坊多年,专门从事服装来料加工。一般情况下,来料方与他谈好加工服装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加工单价、支付方式等(违约责任往往没有考虑),原材料到位即加工生产。桂某是个服装加工中间商,专事在江、浙、沪一带承接原材料来本地委托他人代为加工,他从中间赚加工费差价。通过朋友介绍,桂某与纪某谈好羽绒服加工业务。纪某加工完成后交付给桂某,桂某说货到验收后对方就把加工费打过来。都是本乡本土的,纪某没太在意。但后面桂某在纪某多次催讨下才分几次支付了部分加工费。后面的“行”与前面的“言”不一致。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桂某说还有一批羽绒服需要加工,到时两批加工费一起付清。经双方结算后桂某出具了第一批余下未付的加工费欠条。纪某就梯子下楼,继续加工了第二批羽绒服。加工完成后,纪某要求来厂验收,付加工费提货。对方老板只好付款提货。而前面的加工费欠款桂某一直未付,以致成讼。
案件一审已经终结,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桂某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加工费欠款。而桂某不服,已提起上诉。他的理由是第一批加工的服装质量有严重问题,导致委托方扣了他的钱。我在接受代理时问当初双方为什么不签个加工承揽合同,将所有需要考虑的事项都用文字约定好,谁违反条款谁承担什么责任,不就没有后面的拉扯了?纪某说我们这一行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口头说了算,哪晓得会遇到这个不守规则的人。我跟他说,任何一起经济往来都要用文字写清楚,免得日后拉扯,除了是至亲绝不可能会拉扯外。他说我以前不懂,以后一定会注意的。
另一件是植物种苗销售合同纠纷。双方同样没有任何合同,怎么交付,成活率如何保证,种苗款怎么支付,都是口头说的。虽然对方出具了欠条,但就是不愿付钱。对方是外地人,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对方态度很好,但一直强调所送的种苗成活率太低,提供种苗的老板口头保证成活率能达到多少多少,所以不付钱是有原因的。本起纠纷暂未诉讼。
虽然几个委托人都持有对方出具的欠条,正因为双方未签合同,公说公的婆说婆的,到底是真实情况还是恶意拖欠,不好评说。老话说先难不为难,达成合作意向就及时签个书面合同,不要等出现麻烦了再说我不懂我文化浅。法治社会,遇到纠纷最终都靠法律解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就好解决,反之自己就被动。曾经有在池州造船基地的打工人拿着工资欠条找我说起诉老板,我问对方是哪里人(全国各地的都有),他只说得清楚对方是哪个省的,有的还知道是哪省哪市,再具体就说不清了。怎么起诉?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又不好查,到哪家法院去起诉啊?既然他愿意出欠条,当时要他给个身份信息应该不会太难的,可惜他们不知道主动要。估计好多欠条最后都成了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