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刺杀辱母案发生后,一时沸沸扬扬众说纷纭,而在南宋末年词人周密的《齐东野语》中,就记载了一件刺杀辱母案,我们来看看当年是怎么断这个案的。
南宋绍兴年间(1157年)绍兴府,状元王佐母亲的坟墓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佐的弟弟王公衮,是候补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亲自出手抓捕了挖掘母亲坟墓的本村无赖嵇泗德,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嵇泗德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不知为什么绍兴府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王公衮得知后不胜悲愤,灌醉了监狱的守卒进了牢房,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斩下脑袋到衙门投案自首。
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私力救济”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
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人入狱,上书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权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
南宋延祚一百五十多年,在经济、文化都有很高的成就,但现代人一般只知道宋高宗残杀岳飞、北伐屡屡失败,对那个时代涌现出来的英才不甚了了。上承苏轼下启辛弃疾的豪放派词人张孝祥,3年前洋洋洒洒的万言策论,以俊逸的文风和遒劲的书法得到宋高宗的青睐,力压殿试第一权相秦桧的孙子夺得状元。在此次议法中,这个从政不到两年的菜鸟,慷慨陈辞最终一言九鼎。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张孝祥提出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的人,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