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000天写作的第十三天。今天的话题比较有趣:马粪争夺案。
这是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薛兆丰讲的一个故事,叫做马粪争夺案。
故事是这样的:
这个纠纷案子发生在1869年4月6日的美国。那时候马粪是很有价值的财富,案中原告请了两个帮工到马路上捡了两个小时马粪,当时这两个帮工可能是太卖力了,结果在马路上堆了18堆的马粪。太多了,两人拿不动,就回去准备第二天拿车拉。
不过,这两哥们没在这18堆马粪上做任何标志。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在路上看见了这18堆马粪,哥们也是有点物权意识的,就问巡逻的人这马粪有没有主人,如果没有让别人把这马粪给搬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这马粪是谁的,也没有让别人搬走。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马粪没有主人也没有标志,就把马粪搬回自己家里,撒到自己的田里去了。中午原告的两帮工带着车过来拿马粪,发现没了,也问了巡逻(这巡逻员看来一直是证人),告知马粪是被告拿走了。原告遂去找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哇,看来那18堆马粪应该在当时看来是不小的财富呢!)
如果你是法官的话,会把马粪判给谁?
好难啊!
我曾自学过法律,如果按照物权法来说,分析的逻辑是首先要问马的主人,因为粪是他的马拉的,如果马的主人不要,你就可以走到第二步。在案子里面,这点确实也是辩论过的。原告和被告都认为马粪的第一个主人就是马的主人。但是,第一,到底是哪些马拉的粪,分别的主人是谁,都找不到,而且,他们把马粪丢在路上,也不回来取,说明马的主人已经放弃了对马粪的拥有权。
第二步,就看原告了。因此,他是第二个见到马粪,并确认马粪属于无主物后便雇了两名帮工把马粪收集起来,堆成了堆,原告付出了资金,所以马粪应该属于他。但是被告说了下面的话:”不对,这马粪掉到地上,它就属于地上的一部分,这个地是公家的,所以不属于原告。原告让帮工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原来的所有权,所以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哇!多么奇葩的辩解。其实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你看看,当时的被告是不是强词夺理。
这么简单的一个物权法常识,有什么可说的吗?
薛兆丰老师提出了一个思考:“仅仅18堆马粪属于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判决本身对后代人的影响,以及对后代人行为规范的影响。”
什么影响呢? 我们到底是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给财富做标记呢?
薛老师提供了一个场景:这世界有两个村子发生同样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在第一个村子里,把马粪判给了原告,也就是堆积马粪的人。第二个村子把马粪判给那个看见马粪,就把马粪拿走的人。这两个村子,过50年、100年后,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我看到这的时候,我就自己在纸上去分析,希望你也和我一起分析一下。
如果你所在的村子是把马粪判给了原告,你会在生活中做什么样的考量和调整?比如当你创造了类似于原告堆的马粪的财富之后,你会怎么想?你肯定很放心,因为你是创造财富的,法律保护你的财富,不会让别人轻易拿走。那么,你就不会花很大的力气和成本去保护你创造的财富,因此,你的财富的净利润更高,这样就会让你更加积极地去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慢慢的就会让整个村庄越来越富有。
如果你所在的村子是把马粪判给你被告,你会怎么做?当你创造了财富以后,你肯定想不行,我要做记号、我要付出一些代价保护好我的财富,如果付出的代价小还罢了,如果非常大,甚至高于财富本身的价值,大家就不愿意再去创造价值了,大家还不如去偷偷去找没有标记的财富呢。这样,这个村子就会慢慢衰落下去。
这个故事和分析对我的震动很大,原来每一个法律背后有如此多的考量。
做管理的时候也是,我经常说制度要公平、公正。其实我发现,我们所说的公平公正的真正意义并非道德上的,而是经济效率上的,也就是一个公正制度的背后是鼓励何种经济利益和支持何种经济效率,也就是一个好的制度一定是鼓励整体效率的。
未来,我在制定一个制度的时候,我真的要好好思考,我们的制度是不是鼓励了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