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某在明知外籍人员欲在国内非法居留的情况下,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代为送签等手段骗取签证,为外籍人员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并从中收取报酬。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并不知道实施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实际上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属于法律认识的错误。而王某某是因自身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了犯罪,不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011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某在明知外籍人员欲在国内非法居留的情况下,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代为送签等手段骗取签证,为外籍人员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并从中收取报酬。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并不知道实施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实际上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属于法律认识的错误。而王某某是因自身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了犯罪,不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