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治疗终结后其损伤无法恢复原状的,就应进行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的选择: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医学通常认可的病理损伤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状态。全面理解治疗终结,应虑及如下几方面:
1、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已达到临床医学常规认可的恢复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状态;
2、损伤所致的伤者人体功能障碍呈相对规定性或不可逆转性;
3、按一般医疗常规及现有医疗技术,对损伤及其并发症继续实施临床治疗已无意义;
4、结束临床治疗后,对损伤所致的伤者人体功能障碍仍需一定的康复治疗。换言之,即不能因伤者存在康复期而否认治疗终结。
由此可见,治疗终结是相对的,是指受损机体组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者体征固定,并非要求伤者人体各项功能指标均回归到正常值。不能把治疗终结简单理解为“完全治愈”或“医疗结束”。治疗终结可能是医疗结束,也可能是医疗依赖。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项鉴定,确定受伤人员的治疗是否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