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最后一篇最后一节是《一点议论:制度作用》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留不住人”的问题、学风不严谨、知识老化、年轻人“上不去”、研究生课程空洞、“炒冷饭”的问题等等。多年来,我们习惯于以努力“抓”来解决许多问题,而我从美国学习的体会感到,这也许并不是最有效或不总是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注意建立和完善一种制度,制度约束一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就会改变。当然,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一个制度的弱点也许可以用另一个制度相互磨合和补充。这就对我们在寻求相对完善的中国法律教学和研究制度的建立上有所启发,不应当在无大制度背景的情况下设计制度,而应当注意两者的契合。
关于制度,苏力在这里提出了“大制度”和“制度”两个词,内涵实际上不太一样。大制度,我的理解,是国民的整体价值取向、国民的自觉倡导——为什么我不用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国家的倡导这样更加官方的词去表述呢?因为笔者实在认为官方的倡导,实际就是苏力所谓的“抓”,大多数是当时当下的政策偏好,为了维护政权稳定的一种手段。而国民的价值取向,国民自发的、共同的一种追求,这是植根于国民性和社会环境的自然选择的结果。
笔者工作几年,见过不少制度,也编写过一些制度。实际上,不敢说全部,至少是有个别的制度一经建立,已经落后,随即被束之高阁——哪怕是我们国家最高的某些制度——制度设立之初目的可能是引导性的,但在我们国家,不知为什么,制度最终都会走样,变得更多是纯粹的、表面化的约束——甚至这种约束在没有强制性的基础上,根本不会有人去遵循,除非得到额外利益的引诱。
制度应当用于约束人的行为;但制度本身并没有发挥作用;人的行为仍然受其本性的“趋利避害”所驱动。这个时候需要检讨的是:制度既然没有效果,是人的行为的错误,还是制度本身的错误?想必是制度的错误了。
当下及未来几年的时间,实体法的研究和使用可能是热门。实际上,实体法对于社会而言,更多的是一种救火。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极端事件时,真正发挥作用、改变社会风气、人们精神面貌的,应当是根本政治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本大法的有效适用、法律运行的根本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