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1

近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不再被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似乎已经趋于尾声。然而,平日里我仍然会听到些咳嗽声,人们似乎或多或少都受了些“内伤”,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调理恢复,比如说体育锻炼。

在疫情期间,体育健身行业同样也受了“内伤”,不仅经营者承受了重大损失,许多消费者也遭遇了经营者跑路事件,难以讨回预付的健身费。据报道,北京的一群消费者为了追回预付卡里的钱,拨打了投诉热线甚至还报了警,尽管监管部门已经努力处理,但收效甚微。近几年,北京市的监管形势不容乐观,仅2020年一年,其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量就高达17万件,其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的投诉量高达5万件,是2019年的6倍。

为此,北京市的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2021年11月,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期间发布了配套的合同范本《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和《北京市成人体育培训服务合同》;

2022年7月,印发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023年3月,北京市体育局,以权责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其在健身预付卡监管领域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2023年4月,《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开始实施。

从上述一系列有序推进的法律政策可以看出,北京市对健身行业的监管早已精心的规划。至此,北京市对体育健身预付卡方面的监管思路和模式已经明朗清晰。

核心:资金存管制度

北京市这一系列做法其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引入了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简要地概括一下这个制度:在北京市从事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的经营者,如果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预付费经营模式,就要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一旦发生经营者跑路的情况,监管部门就启动“退偿机制”,将存管的资金退给消费者。以下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规定。

资金存管有一定要求及比例:

1.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及以内的,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

2.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至一年的(包括一年),应将预收资金的80%作为存管资金。

3.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将预收资金的100%作为存管资金。

4.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应100%纳入监管。

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

除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外,对其他体育行业经营者,根据行政处罚、生产责任事故、消费投诉、信用等级等情况,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例如:对于自申请设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前一年内无行政处罚、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经营者,可降低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年度预付消费投诉12次及以上且未有效解决,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该年度内无预付消费投诉,降低15%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

长期以来,这个问题确实是监管上的一个难点。经营者停业后,监管部门再事后进行调解和追查都十分困难。较高的诉讼成本又导致很少有个人消费者愿意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司法维权,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往往是不了了之,这更给了不良商家繁殖的土壤,产生恶行循环。

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旨在降低交易风险和损失,增加消费者安全感,使其可以放心消费,并从而促进健身行业的复苏。而且由于经营者回笼的资金不多,恶意卷款跑路的意义不大,对驱逐劣币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引导市场向良性发展。同时,这项制度是将监管工作前移,希望从根本上减少投诉举报,减轻事后监管的压力。

虽然,这些措施限制了经营者资金回笼速度,提高了资金门槛、降低了经营者采用预付款这种经营方式的激励,对其自主经营产生影响。从整个社会来看,也降低了资本的流动性,抬高了交易的成本。但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是必要的。

可以看出,北京市的体育健身监管部门通过长期接地气的监管,从本地健身行业的情况出发,吸收全国各地优秀的做法,并借鉴了国际上成熟的监管模式。这种用心和努力应该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理解和认可。

另一种治理思路

然而,要实施资金存管制度,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并投入相当大的运行成本

对于经营者而言,他们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日常预收资金(包括现金)的存取;实时向银行和相关监管报备对应的交易信息和消费者的消费服务进度。

在银行方面,他们需要处理账户资金的存取和拨付业务;收集、管理,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存管账户的相关信息;根据监管要求调整预存资金的存管比例;此外,银行还需要对经营者的重要商业信息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监管部门承担着对整个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需要监督和评估经营者的经营情况,确保不发生迟报、瞒报、虚报等情况,并动态调整预存资金的比例,通报给银行执行;他们还需要监管银行的资金存取和拨付业务、预防银行侵占、挪用资金;此外,监管部门之间也需要进行信息交换和联动。

整个做法还需要建设和维护相关系统,以方便各方的信息交换、经营者的备案和消费者的查询。

总体而言,资金存管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营者、银行和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运作。一方面,因为引入了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由此,除了原有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加入监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模式与经营者的具体服务行为紧密相关,并考虑到经营者和银行出于利益考虑,存在违规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多个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程的多个关键节点进行细致、及时的监管,以确保监管的精细化和有效性。这些实施成本将随着体育产业的复苏和体育健身经营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而,不论由谁来支付这些成本,最终都必须有人来承担。因此,社会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低成本的思路。

审视现实生活,我们会发现交易风险无处不在。我们的目标是降低相关风险和减少损失,而非完全杜绝风险。分期付款的方式适合作为另一种治理思路,例如将年卡费用分成每月缴付,或者将一个课程费用分期缴付。

以一个一年期3600元的体育培训课程为例,我们来比较一下在经营者违约跑路的情况下,两种思路对消费者保护的异同:

在分期付款的方式下,按照五期付款的安排,消费者每期缴纳720元,一旦发生经营者违约情况,消费者的最大损失仅限于当期的缴费金额,就是720元。

在资金存管制度下,消费者一次性缴纳3600元,经营者需要将消费者缴纳款项的80%,即2880元存入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中,经营者自行支配余下的720元。如果经营者收款后跑路,退款金额将从资金存管账户中支付给消费者,消费者的最大损失同样为720元(3600-2880)。

在上述例子中,分期付款方式和资金存管制度,在消费者损失金额方面并没有太大区别。

我们再以一个一年期的健身卡为例,采用“年卡月付”的方式,消费者分为十二个月缴纳,每期缴纳300元。按照上述的计算方式,在分期付款方式下,消费者损失金额为300元。通过分期付款,消费者潜在的损失金额被分散到多期的缴费中,从而降低了损失和风险。相比之下,在资金存管制度下,消费者的损失金额为720元。可见,前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保护。

当然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也会引发一个新问题,消费者违约。即消费者以一个比较低的年卡月均费用标准,享受了短期的月度服务就不再续费了。从整个交易来看,就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了经营者身上。然而,考虑到消费者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这样的转移是合理的。而且解决的方式并不复杂,可以允许经营者收取一定合理的履约保证金,在消费者违约时获得一定补偿。这样的安排能够平衡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一些对法律敏感的读者,可能会意识到分期付款的方式是对双方交易的一种强限制,如果采用行政措施推行,就是一种行政干预。

应该明确的是,无论是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还是推行分期付款方式,都可以视为对交易进行的一种“干预”。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以北京的存管要求为例,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及以内的需要存管预收资金的40%,而3个月至一年的预付卡则需要存管预收资金的80%,预付卡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将预收资金的100%作为存管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会根据存管比例来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

经营者可能倾向于推出更多期限在3个月内的预付卡,因为只需存管较少的预收资金,有利于资金回笼。而对于3个月以上的卡,则需要存管更高比例的预收资金,这降低了经营者推出这些卡的激励。此外,经营者在定价策略方面也可能进行调整,但是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性,表面上的价格变化,实际上只是营销策略中的数字游戏,其底层逻辑仍然是薄利多销和资金回笼。

当然,以上分析是从经济学角度对经营者调整营销策略的可能性进行的推测,并不能完全预测实际情况。经营者的策略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竞争情况以及消费者偏好等。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更多的细微差异和个案情况。

然而,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还是推行分期付款方式,它们都对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尽管实际效果可能有所差异,但两种方式都会导致经营者调整资金流和交易方式。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的干预性质是相似的。

当然,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干预性质有所不同,前者可以视为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管、而后者则是对交易双方货款缴付方式的硬性约束。前者,已经有成熟的法律范例,而后者则没有,与之比较相近的规则,有《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以及我国《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这些法规限定了预付卡的限额。

在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探研的时候,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体育健身行业的经营者,自发采用分期缴付的交易方式,来作为资金存管制度的替代方案。当然,这同样也需要法学界和监管部门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应的规范和监管机制,确保分期付款的方式能够有效运行,并防止出现两种思路叠加使用,过度干预的问题。

据了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也将迎来修改。从商务部的立法计划来看,是由市场建设司,而非消费促进司,来负责起草修订工作。这表明对相关立法的考量,不仅仅是从消费的角度,还涉及行业发展、金融、诈骗等多个方面。此外,还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的商业消费文化、财政能力等诸多情况。在当今社会,任何一种治理都牵涉到多个方面和层面的考量,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建立一个理想的预付卡管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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