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要求考生不但能够准确把握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而且要能够区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简易程序中送达地址的明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上述规定作出如下调整: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从中可以看出,《简易程序规定》对于原告与被告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是有要求的。A项不应选不是因为其表述错误,而是因为它不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
关于先行调解。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B项表述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因此B项不应选。
关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作出规定,故C项不选。
关于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本题答案为D。
题目变更提示:C选项原表述为“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故为了保证题目的严谨,将该选项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