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示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这是一类常见的违反基本条款中3.6的案例,生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追求广告效应,使用一些明示或暗示的文字内容介绍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例如:“天山雪莲饮品”介绍说有“养气、养颜、养血功效”。“盐焗鸡爪”介绍说“多吃不但能软化血管,同时具有美容功效,鸡爪中含有四种蛋白质成分,能够有效抑制高血压。”
2、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
这是一类常见的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情况,往往发生在食品名称用一种食品修饰另一种食品时,用作修饰意义的食品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并没有使用过,误导消费者。
例如:“奶油瓜子”配料中没有奶油,应命名为“奶油味瓜子”;配料中使用非可可的植物油脂产品仍命名为“巧克力”并不规范,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且代可可脂和巧克力应该使用同一字号。
3、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标准明确规定“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有一产品命名为“熬点”,其真实属性是复合调味料,在命名时一定要把“复合调味料”标明;《GB10789-2007饮料通则》中规定果汁含量≥10%方可命名为果汁饮料,但仍然有些产品果汁含量达不到要求仍命名“果汁饮料”也属于产品不能反应产品真实属性。
4、配料表标题标示不规范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如使用“主要成分”、“成分”、“主料”“辅料”等均不规范,但除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其可以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5、未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标准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满足了两个条件,即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才可以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如汉堡调味粉、肉味粉等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正确标示为汉堡调味粉(小麦粉、食盐...)、肉味粉(猪骨、酱油、淀粉、植物油...)
6、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未按照标准要求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只标明其功能名称,例如乳化剂、抗氧化剂等;同时部分食品添加剂书写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如a-淀粉酶、单甘脂,应正确标示为α-淀粉酶、单硬脂酸甘油酯。
7、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
标准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也即净含量的标题一定为“净含量”,如使用净重、毛重等都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部分不规范情况还包括净含量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净含量2500g”、 “0.250kg”、“2公斤”、“4700ml” 均不规范,正确的标示应为应分别为2.5kg(质量≥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为kg或千克)、250g(质量<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克或g)、2kg、4.7L(体积≥1000ml,应当使用的单位为升或L,l)。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相应相应要求也是常见的不规范。
8、配料的定量标示
标准中4.1.4.1和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本产品特别添加深海鱼油”、“本产品选用比利时巧克力”、“不含蔗糖”等。
9、产品执行标准与产品不符
这是近一年来投诉较多的一类案例。如裱花蛋糕产品执行GB/T20977《糕点通则》,但其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于裱花蛋糕和月饼;笋干烧黄豆执行GB/T22106《非发酵豆制品》,但此产品无制浆工艺。
10、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
此类案例虽不多见,但反映出生产企业在管理上的随意性。如“香蕉片”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但标注为“一级品”;枸杞产品,标准GB/T18672中分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四等,标示为“一级”“甲等”等形式均属于标示不规范。
11、贮存条件及保质期标示不规范
此类案例由“福喜事件”引发,经标准起草方确认,凡标示“冷冻12个月、冷藏3个月”等类似内容的,均被认定为标示形式不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