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环境下,境内公司和个人利用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eBay等)的销售活动日益频繁,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尤其是B2C模式下,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相较于传统非贸出口渠道的物流跟踪难、丢包率高、结汇难、无法退税等痛点问题,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优势明显。在近几年国家战略上对跨境电子商务鼓励支持的情况下,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在保证跨境电商出口物流时效的同时,解决电商出口税务难题,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给企业运营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以下主要介绍相关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相关的政策和上海市综试区的9610模式下的出口业务流程,方便熟悉了解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优惠政策。
一、概念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本文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指跨境电子零售出口业务。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税政策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注释: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出口退税率查询”增值税退税率为0的出口商品名称是不予出口退税的。
b、对于第(3)项,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在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在超过原来规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在实际收汇后申报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c、跨境电商企业,收到的价款是扣除海外平台销售的仓储费、平台费等费用后的结算款,和出口报关单金额不相符时的处理方法,已有正式文件。在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文件中,第二项规定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第八条“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三、不满足出口退税条件怎么办?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财税〔2013〕96号),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按现行规定到税务局办理免税申报。
四、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20年1月1日执行)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地区分布:
从2015年开始截止到2020年8月,国务院共先后发布了5批全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名单。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0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综试区名单批次清单如下:
五、案例
以上海综试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9610模式的跨境销售为例,介绍相关操作流程。(以下流程图均来自上海跨境公服的“上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开展实施指南”
跨境电商9610出口业务简图如下: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整体流程如下:
具体流程如下:
1、开展业务的准备事项办理
退(免)税资质备案后,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选择“免征不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关选择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公告的规定及跨境电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是否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海跨境公服的对接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9610)申报
4、退(免)税申报:
通过上海跨境公服 ,按照“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完成通关操作。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退(免)政策的,上海跨境公服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退(免)政策的,上海跨境公服支持发送汇总申报数据,经汇总报关后生成报关单以供电商企业开展后续退(免)税申报。
申报出口退税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外贸版)模块中申报退税数据。
申报出口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外贸版)模块中申报退税数据。在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生产版)模块中申报退税数据。
5、免税申报
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并提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明细表》(数据内容可自“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申报数据。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跨境电商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从国家陆续的政策扶持力度看,综试区中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来说,出口免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4%核定率无疑就是直接的政策优惠。这对企业的供应商的挑选和比价提供了更大的竞价空间。
今年6月12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的未来可期。
如果你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兴趣,关注公众号happylidm2020,回复“上海跨境电商”领取“上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开展实施指南”了解详细的操作方法。
相关政策: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