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提供劳动,但如果你不是劳动者,那么你的劳动和劳动者的劳动会有天壤之别。本来,宽泛来讲,参加劳动的人都是劳动者,但是劳动法只保护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其中的区别就大了,我们只用看一位大爷的事例就能明白。
河南鹤壁一位60多岁的大爷,已经退休了,但是闲不住,于是找了一份门卫的工作,每月工资1500,每月休息2天,除此以外不分节假日地上班。就这样干了8个月,大爷熬不住了,提了辞职,并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不理会,大爷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大家认为大爷能不能领加班费?本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休息”,超出这些规定时间上班的都算加班,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对不起,这些规定都不适用这位大爷,因为大爷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最高院发布过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诉讼的,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关键就是这个“劳务关系”,可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归劳动法管,它讲究个“你情我愿”,用人单位和劳务提供方大爷可以自由协商工作时间和报酬,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劳务合同就生效,之后只要是按照这个合同执行的,就没有所谓的加班费。看出来了吗?这就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最终法院驳回了大爷的诉讼请求。那么你是劳动者还是劳务提供者呢?关注我,有任何法律问题,方便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