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太真律师按】涉及公众之诉讼,自有其不可言喻的理性与论辨。行政行为,其自作出而实现行政效果之日起,即应符合人们对于行政行为自身应具有的合法性、道义性、规范性、合理性的预期。但,事实往往囿于人的见识、能力甚至某种利益、机制的局限,竟然不可避免涵含冲突与分歧。公众自有责任对此提出个人的观感、意见与建议。
但凡属于阳光海岸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人,均具有对《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提出如下行政复议之法律资格。倘若希望作为申请人之一参与该次复议申请的,可迳直联系陈太真律师13054462973(电话或短信)。参与期限:2018年9月3日-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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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林昌锋,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宝盛广场后侧即三亚宾馆职工南楼204室。
被申请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江雄标,区长。
复议请求:
1,裁决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120号《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未经征求公众意见于2018年8月1日发布《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的行政行为违法。
2,裁决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日发布《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的行政行为规定三亚市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定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启动,即以2018年8月1日为涉案区域房屋征收评估基准日。
3,裁决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作出《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规定被征收人对市食品厂安置区,市原武装部安置区,东岸安置区,海坡安置区二期,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区二期,金鸡岭四组片区安置区进行安置房屋选择的,确认该安置房屋产权归属于被征收人。
事实和理由:
一、天涯区人民政府作出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天府〔2018〕266号)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征收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显然,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迥异于《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117号)。其是否基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120号《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而制定,不得而知。
1,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的制定未经征收公众意见。其对征收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具有直接的影响。为吸纳不同意见及得到公共讨论,法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迳由政府会议直接决定,缺失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
2,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的制定增添新内容,且对之前的《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搬迁奖励部分进行重大变更,因此,补充方案(二)作为征收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的制定对征收相对人设定新的行政义务,该新设的行政义务势必对征收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未依法赋予被征收人法定的救济权利。
其规定“三亚市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定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启动”,其实质意义为既定之日起对涉案区域的房屋予以征收。
其规定“二期项目具体范围为: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项目区域中除港务局至光明路片区(建港路以北至光明路以南片区)以及胜利路北以外的区域”,却未附相应区域红线图,导致征收对象、范围模糊,缺乏确定性。
其规定“安置房建设地点”:市食品厂安置区,市原武装部安置区,东岸安置区,海坡安置区二期,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区二期,金鸡岭四组片区安置区。其中,东岸安置区,海坡安置区二期,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区二期三个安置区为异地安置。其未对上述安置之定义进行明确,属于临时过渡居住抑或确定房屋产权至征收相对人名下?
以上种种,均具体涉及征收相对人的权利,对其作出对应性的决定与选择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因此,征收相对人有权享有法定的救济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天涯区人民政府作出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的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明确规定:“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
本案之补充方案(二)系天涯区人民政府对阳光海岸棚改片区作出120号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的重大变更,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应遵遁正当、合法程序作出。
正当程序具有保障行政行为结果公正及塑造人们对行政机关建立信任的重要功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其程序是否正当、公正相关,违反法定程序则影响到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被征收人作出权利选择的取舍产生直接且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谨对此提起行政复议以彰显国法赋予公民之权利。
此致
三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林昌锋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