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康德两人“因果律”的粗解
启蒙时期,英吉利海峡风起云涌。一端经验主义强势稍显荒唐,另一端,理想主义沉着却有点尴尬。
我们常说“眼见为实”。此处做些引申,拿到休谟这里意思比较靠近“经验主义”。当经验重要性上升到主义时,就成了一种执着的意识。所谓经验主义,我个人觉得:无非就是只有我们经历的才是我们能认识的,才是真正存在的。休谟认为,由于世界太过复杂,我们认知也有缺憾,我们对于这个世界能经验的东西只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即“不可知”。由此,我觉得休谟的“因果律”之所以在我看来那么不可理解正是基于他的“经验”与“不可知论”。
休谟的“因果律”跟古希腊先哲一样强调万事万物都有其因果,不同的是作为人来说,却无法证明存在。借用《苏菲》里面的例子,打台球时,用白求去击打一群球时,结果会迫使那群静止的球运动。似乎它们运动的原因是白球在动。在休谟看来,其实不然:我们只能经验到白球在桌面滚动,但在此刻,我们无法经验到另一球会动(即使后来会动)。割裂开来看就是A事件发生了,B事件也发生了,但我们在A发生时并不会经历B一定发生,也就是说我们无法经验AB两件事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无法经验到。说得有点绕,概括就是:两件事的发生并不说两件事一定有因果关系。
那为什么我们会断定白球朝另一群球滚过去,而认为他们一定会运动呢?休谟说,因为习惯。我们经历了很多次类似的情况,他们都会运动。所以,我们断定在相同情况下,无论这次还是下次,会有相同的结果。照这样一说,确实挺缺乏逻辑的(多次经历相同的东西并不等于真理)。休谟对此现象说“习惯性期待”。遇到类似情况,我们总会出于主观,习惯性期望与上次有相同的结果,并非出于实实在在的经验。所以,我们无法证明因果律。
但是总感觉休谟的因果律有极大矛盾。(可能我理解、文字叙述的问题)既然不可知,为何还提出必定存在。至少可以确定的一点,休谟的因果律渗透着“经验主义”“不可知论”这种具有悲哀性的论调。另外,在当代人看来,白球击中其他球是必然的,受物理学体系的控制,属于理性范畴。当然,经验嘛,在当时确实与理性水火不容,两者还隔着一个英吉利海峡呢。
历史总会向前推进,康德版的“因果律”应运而生。最大的不同在于,康德认为“因果根植于我们的内心,存于我们的理性。“理性主义”最大的特点就是将理性引入认知范畴。认知世界不仅靠直接感受,也靠理性。而因果律的存在正属于理性认知范畴。一件事的发生,必定会存在原因,两件不同的事发生也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夸张一点,比如我们熟知的“蝴蝶效应”。在科学影响的当代社会条件下,这种解释很容易被我们接受,我们也乐于接受。也正是科学的成就让我们见识到了在自然界面前的强大。
然而,即使我们知道万事万物有其因果,理性也不能解释明白一切。比如:“宇宙有没有始终?一种观点:“万事都有个起源,宇宙也不例外,那么宇宙的某一刻来自于何物?这个物又从哪儿来?无中生有?”另外一种观点:“如果世界没有始终,那么世界怎样一直存在,永恒存在?”推敲起来两者都正确,但两者都无法让人信服。这就暴露了理性的缺憾。答案不止一个,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同答案互相对立且无法融合,为难着科学的追随者,这使得理性在认识事物时略显尴尬。康德也对此说:“我们无法认识到事物本身。只能忍受事物的现象。”我想他划出“物自体”也是出于这个尴尬。只是又有个问题出现,既然物自体是世界永远不被认识到的那部分,那么为何提得出物自体的概念?深敲起来越发觉得有矛盾。
问题总会不断产生,哲学上更为明显,一道数学题错了还有机会翻一页重新计算论证,而哲学却不能放弃以前的一切论证过程,因为哲学的论证过程至少是从苏格拉底开始的,放弃这个过程,我认为就是放弃哲学的全部。后人做的就是质疑以及顺着这条路开辟出新的分叉路的工作,但绝不可抛弃。
科学发展模式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哲学发展模式是:质疑问题——分析问题——产生新的问题
所以在碰到不能回答的问题,科学就哑口无言了,哲学恰巧可以在一旁窃喜:不能解决的问题只能我来。从表面上来看哲学难逃被科学讥笑:你发展几千年并不比我发展几百年好。我认为这种对比是非常有必要的,起码能唤醒哲学家们与科学家们的反思,事实上他们也早已看重这个问题。是坚决分开以互相借鉴还是握手言和走向两家联姻?这个问题绝非我能够回答的了。
20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