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好心劝烟反被恶意要求索赔40万,经过近半年,这次法律终于做出了正确的决断。
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2日的早晨,如图中,那个中年人就是此案中在电梯里劝阻老人不要吸烟,被老人家属以侵权要求索赔40万的医生杨先生。
监控视频里,在杨先生还没有进电梯之前,老人就在抽烟,杨先生进电梯后对老人抽烟的行为进行劝阻,老人一开始没有理会。
在电梯出口,杨先生再次回头与老人说了几句,老人上前理论,双方前后理论一直持续到小区楼栋门口,这时候可以看出老人情绪已经有些激动,但杨先生一直往前走,摆手示意不再争论打算离开,老人一直跟随,随杨先生从楼栋门口一直到花园旁,杨先生再次停下与其理论。
监控从开始到结束,在整个过程中,杨先生始终没有与老人肢体冲突,从头到尾态度都比较平和、冷静,老人从一开始不予理会到后来情绪越来越激动,追着杨先生与其理论。
三段监控视频中,两人接触时间不足5分钟。
后老人在物业办公室心脏病发作,杨先生听闻后赶回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最终没能挽回老人生命。
事后,老人家属以一般侵权为由起诉杨先生,要求索赔40万。
从法律角度讲,杨先生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对老人的一般侵权?是否构成要明确四个问题。
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有加害行为
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杨先生的行为和老人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个问题正是此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果关系最早是一个哲学概念,指的是事物和现象之间相互相应、相互作用的关系。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观点,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个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联系,引起某个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另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所以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说到这里,再来看这个案子,其实关系就很明确了。
正如恩格斯说:“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
一般的劝烟行难道会引起被劝烟者的必然死亡吗?
所以扬先生的劝烟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四个条件,此案中显然杨先生并不构成一般侵权。
但是在此案一审判决中,判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杨先生对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什么是公平原则?
民法中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说白了,一审法院此判决完全是一次典型的息事宁人“和稀泥”“和事佬”判决,在郑州,《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先生劝烟行为,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更应该是值得赞赏的。
杨先生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
明明做了正确的事,却要“被人道主义”。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我弱我有理”的现象,老人家属要求40万赔款,明显的透露着趁机敲钱得恶意,有网友调侃说:让老人死后继续发挥余热。
我弱我有理,所以我坐车你得给我让座;所以我没钱你得给我借钱;所以我小孩划烂你车你不能跟他一般见识;所以我刘鑫有危险你好朋友应该为我挡刀;所以我在国外搞事祖国就得给我擦屁股。
我家老人死了,你就该给钱。谁死谁有理了?
当大家都害怕做好人的时候,这个社会是不是有点悲哀了。
善意如果需要给意外买单,应该再也不会有人再出来“管闲事”了吧。
法律如果被泛滥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所引导,正义何处去?虽然中国社会传统存在“死者为大”的观念,但这并不等于谁死谁就有理。法律需要指引社会道德社会秩序的进步,而不是体现对于某些对象的同情,要勇敢地保护善良和正当。
不能让善良,变得荒凉;不能做了好事,却凉了人心。
此次二审判决,不仅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荒唐诉求,也纠正了一审判决杨先生补偿1.5万元的错误,诉讼费用全部由老人家属一方承担。
正义可以迟到,但永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