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判无期,我们真的应当像对待成年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吗?
2017年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学生犯罪案例。
1998年9月28日出生的被告人胡某某,因在上学期间,与其同学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12月2日6时许,胡某某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厅趁宗某某不备,持刀割其颈部并连续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并且就在同年的7月21日,胡某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捅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实青少年犯罪一直以来就是大家讨论的焦点话题,也是存在比较多争议的话题;在大部分时间里,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青少年犯罪在法庭上一直被给予特殊的对待。
一般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重点也是希望他们能够改过自新而不是惩罚他们,所以青少年犯罪案件都很少涉及谋杀,审判,公之于众,监禁等词语,一般会用过失,听证,告诫等词语来替代。
然而从我看到的新闻来看,不管是用词还是宣判结果,有些地方对待青少年犯罪,似乎有一点点把他们当做成人犯罪来对待的倾向了。
但是,我们真的应当向对待成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吗?
我知道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青少年犯罪行为,但我也知道越来越多的暴力、黄色电影被制作出来,被青少年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父母常年没有陪伴在子女身边,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难道真的只有他们自己有责任,其他人就没有责任吗?
我知道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青少年犯罪行为,但是真要让十四、五岁的人像四、五十岁的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又真的合理吗?
法院公布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公开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又是否真的可阻止青少年犯罪吗?它将有助于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吗?
新闻中提到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这是否意味着应该把经常犯罪的少年犯与初次犯罪少年犯区别对待?如果是,那么又该用怎么的方式去区别对待?
我不知道有没有谁真的能够很好地去解决这些问题,其实不管能不能合理地解决,事实上当这些事情发生的那一刻,已经对他自己,对他身边的人,造成了无法磨灭的伤痛。
对于15岁少年被判无期,你有何看法?
你又是否同意真的想对待成年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