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济南市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我以为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一直是有的,只不过我们以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渐渐放弃了惩戒权。我的印象中各省市原有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都有奖惩一章(条)的,其中大都明确了惩罚的等级以及实施惩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惩罚的形式,也不外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但不知什么原因2013年教育部颁法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没有了关于奖惩的规定,于是除了江苏、上海等个别省市保留了上述规定,其他各省市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竟然没有了相关的规定。
有朋友认为出台惩戒权了,老师们可以“翻身农奴”把歌唱了。我以是不好唱的,再亢奋,也只是亢奋而已,甚至可能误导教师。日 、美、韩、德、新对惩戒都有明确规定,且要求相当“苛刻”……瞎起个什么哄?
等将惩戒方式与规范弄清楚了再说行不?起哄式的呼应与传播难免误导他者。没有明确的边界与规范,没准你什么时候用上了会让你欲哭无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