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天和一位弟兄交通,他问及该问题,我们又谈论了远离网络色情的话题,笔者找出2011年10月3日发表在QQ空间的文章,今转载在简书,文章虽没有讨论网络试探问题,但是两者问题本质是一样的,愿读者都能举一反三,靠主胜过试探。
牧师平安!
我是01年信主的弟兄,给您写电邮想探讨一个困扰我多年的问题。耶稣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我从未有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与女性的接触上也相当保守,自认算得上正派。可是按照圣经的标准,我心里面已经犯了无数次罪了!并且我和弟兄们交流,他们都有相同的困扰;和传道人交通,得到的回答是要祷告,或者是一段经文,很正确但不解决问题。
有一次我们几位弟兄姐妹乘小车,当车子停下来的时候,坐在我身旁的姐妹不知道为什么,就是不晓得如何打开车门。这时候,我伸出手过去帮助她开门。就在这一刻,那种念头突然一闪而过,无法控制、无法避免……表面上什么事也没发生,事实上我只有回家认罪,听你讲道很特别,想听听您对这个话题的看法。
弟兄平安!
这个话题平时主日讲台很少涉及,却是我们信仰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不能回避。笔者两年前曾在宣信青橄榄团契讲过该专题,现略作更新在QQ空间上分享给更多的DXJM。
马太福音5:28节的希腊原文evpiqume,w翻译作「动淫念」确实动了一番脑筋,但是这个字有「觊觎」、「强烈的愿望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想将其据为己有。虽然尚未行动,但是实际上已经有犯罪动机或作案动机。只是客观条件不允许而已。这就是耶稣所说「动淫念」的含义。
在创世纪约瑟的例子中,可以肯定他看见了美色,并有性冲动,约瑟是有血肉之躯的男人,若没有性冲动就不构成试探了。但他有性冲动,却没有「动淫念」,约瑟要是「动淫念」的话就不能作为胜过试探的榜样了。约瑟只是用简单的两条原则(敬畏神和逃避)就在试探面前大获全胜,成为万世楷模。因此今日很多弟兄以为看见美女有性冲动就是「动淫念」,其实是庸人自扰而已。
在大卫的例子中,他看见妇人沐浴后的「性冲动」,事后被证明是「动淫念」,因为他最后利用权势将他的「冲动」变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人若有大卫的「意念」,却没有大卫的权势,也没有机会实行犯罪,事实上这动机就是「动淫念」的罪了。
所以,仅仅有性冲动,但主观上因敬畏神并不敢将其据为己有,并不是「动淫念」;就正如人看见美味的食物,仅仅激发了食欲,思想上却知道那美食不属于自己,就算没人看见,也根本没有想据为己有来享用,就算流了口水,也不是罪。
话又说回来,男人在冲动时自己较难去分析自己有没有“作案动机”!因此笔者给弟兄们几条较为保守的建议(只是建议,不是律法)。
一、少看,太5:28节的“看见”是一个动词,弟兄们要特别特别小心!有句俗话:“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但古代还可以不看,在当代不看的可能性已经没有了;
二、看到后,若有性冲动,如果能控制喊「停」,大脑就可以发出停的指令,只不过冲动到停止有一段过程,只要最后停下来,就算用去一段时间,也不构成「动淫念」。如若不想停止(不是不能停止)通常就是「动淫念」了;
三、如若不能停止性冲动,圣经给我们的良方是:但要免淫乱的事,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林前7:2)。
四、如果未婚或妻子长期也不在身边,圣经给我们的良方是: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提后2:22)。你们所遇见的试探,无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实的,必不叫你们受试探过於所能受的。在受试探的时候,总要给你们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如果以上四点都能够做妥善处理,就不构成耶稣讲的「动淫念」。有人说:第一眼看见美女不是罪,再看第二眼就是「动淫念」,这是律法主义,我们怎能做到上网只看一眼、看一眼电视剧、看一眼报纸、看一眼广告、上街也寸步难行...在教会中看到漂亮的姐妹,就不能再看她第二眼?难道我们以后能交流的姐妹都必须是丑女?事实上有人看了一眼就已经犯罪,有人看了几眼也未必犯罪;若在动机上「打算据为己有」,心想,若我有了钱……若我有机会……若没有人看见……若老婆不知道……若不会东窗事发,我就……那就是「动淫念」了。虽然笔者给了四点建议,但最重要的原则始终只有两条:敬畏神和逃避试探。
若弟兄偶尔「动淫念」,却没有机会实施犯罪,就当向神认罪,并感谢神没有使他滑到罪恶的深渊。未尽之处,大家可留言继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