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实施细则
1.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的需要到国内外出差(包括迁调)都依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办理。
2.员工出差均依照各单位主管的命令或指示,视实际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进行。
3.出差员工应该在出发前依式填写公司制的表格,通知人力资源部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来不及办理时,事后也须尽速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4.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其最高标准应该在其预算内,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报支,一律予以剔除。
5.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
6.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7.员工出差在1日以上,其另有不满1日之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按1/2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宿费。
8.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舟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9.凡因公发邮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快递、车辆等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列特别费用内得按实凭证报支。
10.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的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的,应予以追认。
11.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供收据以待核发,如果发现有虚报不实的事情,除将所领追回外,还会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惩处。
12.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