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可能是贯穿企业从出生到长大全过程的行为,创始人合理利用股权作为杠杆,引入合适的财务及战略投资人,能够撬动的可能不仅仅是资金流入,在遇有完善投后服务体系及资源的投资人时,往往也能从其他方面助力企业的腾飞。在笔者从事股权及企业合规逾14年的从业经历中,除了代表投资机构开展对外投资外,也会陪伴诸多企业创始人从企业初创阶段经历多轮融资后一直发展到上市,在这个过程中时常也会遇到一些让律师觉得非常惋惜的企业案例,例如,企业在初创期间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关系没有厘清,后续发展阶段因为股权分配不当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创始人没有审慎审阅投资协议,与投资人发生纠纷后才惊觉当年签署了“丧权辱国”的卖身契;创始人给予过多投资人一票否决权,不同机构的投资人在企业运营重大事项上永远无法达成一致,企业难以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最终导致错失商机,行业头部企业也面临轰然倒塌的境地。
另外,在我们代表投资机构客户跟创始人沟通时,遇到创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聘请合适的律师时,往往会因为创始人不了解投资协议条款背后的设置机制而拖延谈判进程甚至导致谈判陷入僵局,影响企业正常的融资节奏。虽然在各方的促成下最后可能交易都能完成,但是其中经历的各种坎坷也可能对双方的互信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这些影响不论是投资机构还是我们律师,都是必然不想碰到以及面对的场景。
我们始终强调机构的投资和企业的融资就像是双方站在一个天平的两端,这其中的机制没有对错之分,但有博弈之说;在所谓的资本寒冬里面,我们见识过优质的独角兽企业可以礼貌并强势地回绝投资人提出的诸多优先权利,也在所谓的投资狂热期中,见识过创始人为了能够拿到一笔金额相对不高的融资款而签署一系列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条款。无他,惟实力或者资金为砝码也。
正是基于多年从业经历对于融资项目的深度参与及观察,我们希望推出系列文章《手把手陪创始人融资》,以创始人的视角去审阅融资文件,分析每个条款背后的运作机制,并向创始人们给出建议,相应的条款应当如何应对、谈判或者妥协,从而为自己及公司争取更优的投资条件。
在启动条款介绍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企业股权融资全流程以及在每个步骤中创始人应当主要关注的要点。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面临不同的资金需求,这样的资金需求也是与企业所处行业密切相关的,例如几百万人民币已经可以启动线下早教机构的布点规划,而对于高举高打的医疗类项目则可能起步投资就会达到数千万。当然这样的举例仅是针对个案而言,对于大部分融资项目来说,企业内部都会针对各自项目的市场规模、发展阶段、发展规划、资金储备及资金需求定制自身的融资规划,而启动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撰写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更多被称为“BP”)。BP的写法各家企业各有不同,但大体都是分析项目所处行业、公司产品以及团队优势,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要用数据的形式体现企业的优势,那势必在BP中会展示企业的部分核心数据,包括产品数据、财务数据等等。
从创始人,尤其是已经做到行业头部的创始人角度,BP中反映的数据可能也会是诸多行业内竞争对手所觊觎的信息,经常地,创始人也会非常担心BP中的信息(例如经营模式、自身优势、业务数据、财务数据、业务规划、人员背景等等)泄露给潜在机构以外的竞争对手,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
首先,BP中的核心关键信息尽量概括化、模糊化处理,更精细化的指标可以在争取到与投资人面谈的机会时进行面对面沟通。
其次,对于某些定向呈送的BP,不妨尝试加上水印:“敬呈***机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BP被随意披露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一点是,BP中所展示的数据应当尽量客观、真实。BP中的信息是投资人决定是否与企业开启投资洽谈的因素之一,同时也可能是未来投资人对企业形成估值的因素之一,若信息存在较多的“水分”,可能会对企业诚信造成负面影响,进而为公司的融资造成阻碍。
项目进入初步洽谈阶段后,创始人将逐步向投资人释放企业的准确核心数据,为保护企业秘密信息并进一步锁定与投资人的交易,通常在这个阶段创始人可以与投资人开展如下步骤的工作:
曾经我们遇到过一位创始人的哭诉,他们在和一家产业投资人未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深度洽谈,创始人不仅将业务模式和盘托出,更是多次带队与对方技术部门详细沟通技术方案,最终对方技术部门直接自行推出同类产品,将相关技术应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并且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开展销售。
我们始终强调交易双方的互信应当建立在双方签署有约束力文件的基础之上。投资人业务团队进场以及公司提供核心数据前,创始人可以要求投资机构签署保密协议(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NDA”),NDA有如下两种形式:
1.单方NDA,即公司作为单方向投资机构提供信息的实体,要求投资机构单方对于公司所提供信息进行保密的协议或者函件;或者
2.双方NDA,即除了公司向投资机构提供信息外,投资机构亦会主张双方存在信息交互,例如公司也可能要求投资人提供部分投资机构的背景材料。
通常来说,双方NDA更为普遍采用的协议方式。就NDA而言,我们希望创始人能特别关注的要点包括:
1.关注NDA中保密信息的定义范围。通常保密信息会有一个笼统的定义,即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任何和全部书面信息,并在其后有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的列举来说明协议项下具体保密信息的内容,我们建议创始人能够将预计要提供的企业核心信息进行罗列,例如客户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关键技术、营销推广方案等等。
2.关注保密信息的形式。部分NDA当中会约定只有提供方明确标注为“保密信息”的内容才属于保密信息而受到协议的约束,但是在正常的融资过程中,一来未必所有的提供的信息都能进行标注,例如口头沟通的内容,二来信息交互过程中难免有所遗漏难以确保所有材料都做了妥善备注后才发出,因此,如NDA中有关于信息标注的条款,创始人也应当重点关注。
3.关注保密信息的接收范围。通常除投资机构人员外,还会有外部律师、财务、业务等中介机构参与到项目中,相关信息也会通过投资机构向其中介机构进行披露,因此,建议在NDA中约定清楚保密信息的接收范围,并约定投资机构应当促使接收范围内的人员和机构遵守同等保密义务。
4.关注项目未能推进的后续处理方式。若交易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投融资意向,则相关保密信息应当返还(存在硬件媒介的)或者要求接受方进行销毁;同时,协议中也应当明确保密义务的时间限制,例如签约后2年,确保相关信息在失去市场价值前接收方均有保密义务。
在双方确定基本意向后就会启动签署TS(也称Term Sheet、投资清单条款)或者MOU(也称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投资意向书)。通常来说,投资早期项目的机构更会愿意采用条款较为简单、约定较为友好的TS来锁定项目,例如早些年市场上盛传的一页纸TS,而投资PE阶段的机构则会更重视TS条款的谈判和约定。就TS而言,我们希望提请创始人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TS是未来交易文件的高度概括及浓缩版本,是未来交易文件的“试金石”,投资人希望拿到的优先权利基本都会在TS中进行体现,因此,我们希望创始人能够慎重对待TS中的所有条款。
尽管通常来说除了保密、排他期、争议解决等条款外,TS的其他条款通常会被约定为不具约束力,但是投资机构的律师起草交易文件的重要基准就是TS,如果有些要求创始人或者企业无法满足但又在TS中进行了约定的,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后续谈判的难度,这也是我们时常在谈判桌上能听到的一句话:“这是当初在TS里面约定好了的”。
2.除了TS中约定的投资人优先权利外,还有几个条款也需要创始人特别关注:
(1)估值条款:通常而言TS会给出项目的投前及投后估值,该等估值的基础系基于投资人在沟通或者尽调前期获得相应财务、业务数据(这也是我们在之前强调数据真实性的原因),如果最终尽调数据与预测数据偏差过大的,将会影响项目的估值甚至导致投资人放弃该项目。
(2)排他期条款:TS更为重要的目的是投资人希望锁定在一段时间内能够独家与项目进行洽谈,从而要求创始人及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不得接触其他机构,也就是说创始人需要放弃找寻其他资金渠道的机会。因此,创始人应当非常关注排他期的时间截点,以免给予一家机构过长排他期但该机构最终未能投资而错失找寻其他机构的机会。
投资人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DD”)可能在签署TS之后,也可能在TS谈判过程中,创始人应当确定投资人有较大概率将会推进该项目后再同意开展DD更为稳妥。大多数情况下,DD会包含法务、财务和业务尽调,通常法务和财务尽调会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而业务尽调可能找寻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能是投资机构内部团队直接开展。本文对于DD的讨论限于法律尽职调查。
律所启动DD通常会有两个标准动作:
一是项目启动会,在该会议中初步了解业务模式、团队组成等项目基本信息,并与项目公司、及其他功能的尽调团队建立初步工作关系;
二是尽调清单。对于初次收到尽调清单的创始人来说,理解和应对尽调清单可能是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毕竟各家律所的清单篇幅都是不容小觑,以我所为例,基本清单篇幅在20页以上。后续我们可以就法律尽调清单出具专题解读。
关于DD,我们始终向创始人强调提供信息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原因在于:
1.投资机构聘请的外部机构不仅仅会审阅公司提供的材料,同时也会通过其他各种手段及渠道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一旦被发现其中存在虚假信息,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融资甚至导致投资人放弃该项目;
2.在通常情况下,DD中所有的信息最终均会体现在交易文件中,包括创始人及公司就公司运营状态会作出全方位的陈述和保证,投资人如对业绩存疑可能要求设置业绩目标条款并进而设置估值调整机制,等等。就该等机制运作的具体分析我们将在后续出具专题介绍。
创始人与投资人最终就投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将进入正式交易文件的谈判过程,通常来说交易文件的主体包括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其他附属性文件包括同意该交易的各种决议文件、根据DD及交易文件要求签署的其他协议。以下图示主要通过惯常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的目录展示两份主体文件大致包含的约定框架。后续我们将陆续从创始人的角度发出关于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的系列解读文章。
通常来说,交易文件中的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及期间需要创始人特别关注:
1.签约日:指各方终于就冗长的交易文件及其附件达成一致“签字画押”的那一天,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签约日只是看到了融资胜利的曙光,因为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交割条件,如在一定期限内条件无法满足的,投资人可以放弃该项目。
自签约日起,我们向创始人给出的建议是:融资环境随时都在变化,在资金没有到账前投资人的态度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创始人应当促成尽快达成交割条件从而融资金额能够尽快到账。
2.终止日:指交易文件约定的交割条件无法满足或者触发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时,协议被终止,则投资人无义务进行投资,也就意味着项目公司融资失败,需要再行找寻其他资金来源。
3.交割日:指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投资人注入资金,或者转卖老股的情况下投资人支付股权对价的那一天,也就是资金“落袋为安”的日子。
自交割日起,我们向创始人给出的建议是:在努力开展业务的同时,应当关注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交割后义务,尤其是其中部分义务是设定相应完成时间节点的,应当尽量促成在相应时间节点前完成履行相应义务。
4.投资人退出日:指投资人通过各种方式不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那一天,投资人退出的方式大体包括项目公司实现IPO,投资人股权在二级市场实现自由流通;投资人通过转让老股的方式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股权;项目公司被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并购,投资人在这个过程中转让其所持有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清算情况下也会实现投资人的退出;等等。
5.过渡期:指签约日与交割日中间的时间期限。通常来说,投资人在签约日时会锁定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人员、对外投资、合规等各方面,而投资人一般在交割日前后才会获得项目公司相应董事席位并有权参与或者更新了解项目公司的情况,为了避免在交割日前创始人可能的任何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例如开展一项新的投资、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大额借贷或者提供对外担保,投资人通常会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创始人及公司在过渡期禁止开展的行为。
6.投后管理期:自交割日起,对于投资人而言该项目将全面进入投后管理期,投资人一方面会关注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一系列交割后义务,更重要地还是会关注项目公司的运营发展情况,并选择在合适的时机进行退出,使得投资人对于该项目的投资回报能够“落袋为安”。
“细节决定成败”,而企业股权融资的全流程中充斥着各种细节,可能其中一两个关键点没有把握好就会拖累整个融资进程甚至导致融资失败。我们希望通过最直白的文字来描述繁杂的融资步骤,并从创始人的角度尽量提示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点,以期能帮助创始人更有效地推动融资进程,从而能够更快速地完成融资,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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