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实际之外,还有与之对应的理念。在体制中工作,常有关于荣誉的教育颁发以及接受,往往习以为常,当对这两个字作进一步思考时,一些新的想法随之而来。荣誉往往依赖于定义,它永远体现着其倡导者的意志;它不是道德之源,单纯的羞耻心也可避免意识到的丑恶。在公平的竞争中,个人野心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荣誉的最大作用部分应该存在于它所高出匹配事实与心理期待的那一部分。
对荣誉的崇尚是一种激发进步的可靠保证。斯宾诺莎谈到情感的力量时说,荣誉是我们想象着的某种[我们相信]会受到他人称赞的行为时的观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快乐]。我们也可以发现,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文明形态下,荣誉总是颁发荣誉的权威机构的意志体现,她把对自身有利的行为定义在荣誉的范围内(是导向也是缰绳)。
出于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人们总是希望最终的那个形式与其所建立的功业相符,称号、锦旗、奖杯、勋章、绶带,荣誉更多来自官方的上层褒奖;名誉则是出自民间的社会尊敬。最理想的情况是它们两者正面相关,可是收获巨大荣誉的人却有不佳的名誉或名声,倒也寻常可见。
追求荣誉多少反映了在洪流中突出自我的冲动,在造成“总体质量”增加的情况下,是有价值的【注:即使在零和游戏中,竞赛者的水平都上升或下降,在竞赛中总会出现第一;但因为荣誉之心,[假定]他们在拼搏中每个个体的水平都在提升,最终的那个第一的份量可能就有所不同了——至少不会比没有竞争时差。一个普遍的事实是,在部分的事功中,集体所能达到的高度就是其中最卓越的分子所能达到的高度,第一之外都是没有贡献的。】。
它可以基于不同的目标,对于献身科学事业的人,他的荣誉就是更多的成果以服务社会进步。在竞争中落实的荣誉,开创朝气蓬勃的氛围,还有一些荣誉是不需要争的,比如孝敬父母(这些基本人伦,是否还涉及到荣誉呢?存疑)。
应当做的,做得很好,是否就成为一种荣誉?也许可以这么理解:当社会缺乏某种精神的时候,虽然这种精神本是作为一个有品德的人所应该具备的,但是为了恢复一种良好风气,仍将此精神具备者树为榜样——尽管他不过是遵循着自然使命而已。
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目标、动机、心灵以及能力应有好奇,不消说外人,就是我们自己在大多时候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大的潜能。不可否认的就是野心与荣誉的关系(一种可说又不可说的十分亲密的暧昧关系),荣誉之所以是间接之证明,乃在这个追求本身不能成为基本原因,可以是许多更深的目的驱使——来自于爱/恨、幸福向往、自由意识。
在公平竞争中,个人野心可以增进社会的福利;这会使我们在为某种行为定性时犯难:是考虑他的动机呢,还是他的行为造成的事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