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浅议(三)
——口头合同
作者:奉法如天
2023年4月28日
合同从形式上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故名思义就是写成文字的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用文字通过书面形式表现出来,有的也叫合同书或者协议书等。
在书面合同中一般都会清楚地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标的,价格或者酬金等,以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等等方面的内容。
书面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写成文字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形式,双方通过面对面、打电话或者微信语音形式把自己的意思表达给对方,在对方同意以后,以自己的实际的行为来履行合同。比如我们去商店买东西,都是口头合同。当我们与售货员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就是合同的协商过程,在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协议的,人们会把钱交给出售商品的人,当买东西的一方把钱交给出卖人以后,出卖人会把所买的东西交给买受人,这时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也就履行完成。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外卖活动,也是一种口头合同。比如,当人们想要买一份午餐时,便通过手机向饭店发出要约,饭店同意后,会以买餐人的要求制作餐饭,买餐人交付餐费,饭店把餐饭送达买餐人后,这个口头合同便履行完毕。
从以上买卖行为可以看出,口头合同一般是通过实践行为才能够成立的。也就是说口头合同要想成立,必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够成立。
再拿前面那个到商店买东西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当一个人去商店买东西时,他如果想买某商品时,首先要先向卖东西的人支付符合那件商品价格的钱时,合同才能成立,当卖东西的人收到钱后,把买东西人要买的商品完好无损地交给买这个商品的人时,这笔交易也才算成立并履行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没有通过自己行为完成自己应当完成的活动时,交易就没有成立,也不可能履行。这就是口头合同的实践性,也称为实践合同的根源所在。
从法理上来说,还拿买东西的这个例子来说明,首先,买商品的人向卖商品的人询问价格时,这是一个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当卖商品的人向买商品的人报价时,这就是卖商品的人向买商品的人发出一个要约,如买商品的人同意卖商品的人报的价格时,他会以付款来进行承诺,买商品的人付款后,卖商品人的把商品交给买商品的人时,这笔交易就完成了。从这个例子进一步说明,口头合同是实践合同。
有人说,口头合同也可以是诺成合同,因为当一方口头作出承诺后,可以对承诺进行录音,如对方不承认时就去告他违约。但是,如果在一方作出承诺后,又反悔的,另一方又没有把对方的承诺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对自己刚刚说过的话不承认时,你怎样判断这个承诺是真实存在的呢?
有人说,那就没有办法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承诺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只能不履行这个口头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口头合同一会儿成立履行,一会儿又不成立不履行,这样的判断标准是不是有点乱了呢?如果有证据证明就是合同成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是合同不成立。这不是不能自圆其说呢,明明是有一个行为,但一会儿说没有这个行为,一会儿又说有这个行为,这不是判断一个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标准。
如果不能以一种标准判断合同是诺成的还是实践的,而通过实践又恰恰能够说明口头合同是正确的实践合同,那不是正说明了口头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也就是说,只有履行行为完成之后,才能说明有这个口头合同的存在,否则,则不存在。
写于:2023年4月28日